從事建材產品生產的企業(包括中央和地方企業,以下簡稱建材企業)和建材產品的規劃、設計、科研、檢測以及人員培訓等單位,應當接受建築材料(以下簡稱建材)工業行業管理。第四條 建材工業行業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壹)打破地區、部門和所有制界限,對全行業實行統壹政策、統壹規劃、統壹布局。
(二)以國家產業政策為導向,合理調整結構,控制盲目發展,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與優化組合。
(三)不改變建材企業的隸屬關系、所有制性質和財政管理渠道;不幹預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和企業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第五條 省建材工業主管部門是省政府統壹管理全省建材工業行業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省建材行業管理部門)。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建材工業主管部門為統壹管理本地區建材工業行業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市、縣建材行業管理部門)。
省國營農場總局的建材工業管理機構,在省建材行業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系統建材工業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六條 省建材行業管理部門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有關建材工業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省建材行業的發展戰略、技術政策措施和規定,組織編制全省建材工業行業的生產、建設、科技、人才開發等規劃和年度建議計劃,報經國家和省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協調、指導全省建材工業行業的橫向聯合,組織多種形式的企業集團、職合體,促進企業組織結構調整。
(三)組織協調重點科研攻關與技術開發項目的實施,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組織省級建材科研成果評審和建材新產品鑒定。
(四)按照物價管理權限,負責制定、調整省管建材產品的出廠價格,經物價部門審定後執行。
(五)分管全省建材工業行業的標準化、計量、質量監督和質量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質量認證、出口許可證的申報、預審和發證後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貫徹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促進企業文明生產。
(七)組織國外先進技術與設備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國產化工作,發展進口替代產品。組織與擴大建材產品出口,組織建材工業行業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協作和勞務合作。
(八)指導全省建材企業管理和企業進檔達標等工作。
(九)收集、分析、發布建材工業行業經濟技術信息和統計資料,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服務。
(十)負責墻體材料革新與散裝水泥推廣的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縣建材行業管理部門的職責,由所在市、縣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第八條 建材行業管理部門對建材工業協會等有關社會團體進行指導。
建材工業協會等有關社會團體可以根據建材行業管理部門的委托,承擔部分行業管理任務。第三章 管理權限第九條 建材行業管理部門統壹管理建材工業行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建材企業主管部門應當以建材工業的產業政策為依據,編制本部門的建材產品發展規劃,經同級建材行業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後,報有關綜合管理部門。第十條 建材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利用國外資金等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企業主管部門按項目管理權限報經建材行業管理部門初審同意後,再報有關部門審批,其擴大初步設計和開工報告的審查,應有建材行業管理部門參與。
建材工業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須經省建材行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