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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汙染源監管,實施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與排汙許可證制度和排汙收費制度,預防汙染事故,提高環境管理科學化、信息化水平,根據《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重點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監督管理。

重點汙染源水汙染物、大氣汙染物和噪聲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控系統,由自動監控設備和監控中心組成。

自動監控設備是指在汙染源現場安裝的用於監控、監測汙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汙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是汙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監控中心是指環境保護部門通過通信傳輸線路與自動監控設備連接用於對重點汙染源實施自動監控的計算機軟件和設備等。第四條 自動監控系統經環境保護部門檢查合格並正常運行的,其數據作為環境保護部門進行排汙申報核定、排汙許可證發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排汙費征收和現場環境執法等環境監督管理的依據,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第五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指導全國重點汙染源自動監控工作,制定有關工作制度和技術規範。

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要求按照統籌規劃、保證重點、兼顧壹般、量力而行的原則,確定需要自動監控的重點汙染源,制定工作計劃。第六條 環境監察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壹)參與制定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核實自動監控設備的選用、安裝、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對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等進行監督檢查;

(四)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聯網監控管理;

(五)核定自動監控數據,並向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和上級環境監察機構等聯網報送;

(六)對不按照規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閑置、關閉及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排汙單位提出依法處罰的意見。第七條 環境監測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壹)指導自動監控設備的選用、安裝和使用;

(二)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定期比對監測,提出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性的意見。第八條 環境信息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壹)指導自動監控系統的軟件開發;

(二)指導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核實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技術規範;

(三)協助環境監察機構對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運行進行維護管理。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動監控系統的義務,並有權對閑置、拆除、破壞以及擅自改動自動監控系統參數和數據等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行為進行舉報。第二章 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第十條 列入汙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的排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配合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第十壹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根據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作為環境保護設施的組成部分,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二條 建設自動監控系統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自動監控設備中的相關儀器應當選用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指定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的產品;

(二)數據采集和傳輸符合國家有關汙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和接口標準的技術規範;

(三)自動監控設備應安裝在符合環境保護規範要求的排汙口;

(四)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範,環境監測儀器的比對監測應當合格;

(五)自動監控設備與監控中心能夠穩定聯網;

(六)建立自動監控系統運行、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三條 自動監控設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由排汙單位自籌,環境保護部門可以給予補助;監控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經費由環境保護部門編報預算申請經費。第三章 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第十四條 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和維護,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自動監控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當按國家相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二)自動監控設備的使用、運行、維護符合有關技術規範;

(三)定期進行比對監測;

(四)建立自動監控系統運行記錄;

(五)自動監控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傳輸數據時,應當及時檢修並向環境監察機構報告,必要時應當采用人工監測方法報送數據。

自動監控系統由第三方運行和維護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應當依據《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取得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