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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條件

根據《池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市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企業在池州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2年以上,且年銷售收入在1億元以上。

(二)企業市場定位和發展目標明確,在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發展和競爭比較優勢,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業具有比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已建立技術中心並正常運行壹年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四)企業重視技術創新,具有技術創新基礎條件,以及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1.具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於150萬元;

2.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或者兼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於15人;

3.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和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250萬元。

4.與科研院所或高等學校之間有產學研合作。

(五)規模超過10億元的企業,可適度降低時間標準,但需持續經營時間超過1年以上、技術中心正常運行半年以上,且年度(可跨年計算)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於200萬元、專職或者兼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於20人、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300萬元。

(六)經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認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可適度降低企業規模標準,但年銷售收入需超過5000萬元以上;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以及專業技術服務業等新業態、新模式企業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

(七)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