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後人員的三大去向
(壹)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參公事業單位)人員未來或轉為公務員或安置到其他事業單位。
1.對於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如果調整為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其人員可轉為公務員,但編制不得突破政府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
2.對於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如果將屬於政府的職能劃歸行政機構後,任務不足的事業單位予以撤銷或並入其他事業單位,其人員也隨之分流。
(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人員。對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2020年前將全部轉企改制。轉制單位註銷事業單位法人,核銷事業編制!在職職工也會轉為簽訂勞動合同,而不再是原有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三)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人員。公益類事業單位是大頭,是改革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這類事業單位情況比較復雜,需要區分情況、精準施策。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壹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