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證函是什麽意思:詢證函是由審計師以被審計者的名義向被詢證人發出的,用以獲取被詢證人對於被審計者相關信息或現存狀況的聲明。詢證是審計中常用的壹種程序和方法,它包括查詢和函證。查詢法是審計師為獲得審計證據而對當事人進行書面或口頭詢問的方法。函證是指審計人員為印證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所載事項而向第三者發函詢證的壹種方法。
二、詢證函分為哪幾種:壹般我們根據根據被詢證人的不同,詢證函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銀行詢證函:對被審計人的存款銀行和借款銀行發出的詢證函,以核實被審計人在特定日期的銀行存款余額、存在性和所有權,以及借款余額、完整性和估價。
2、律師詢證函:向為被審計者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發出的詢證函,用以檢查被審計者在特定日期是否存在任何未決訴訟及其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律師費的結算。
3、企業詢證函:向被審計者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發出的詢證函,以核實被審計人在特定日期的債權或債務的存在及權利或義務。企業詢證函通常包括雙方在截止於特定日期的往來款項余額。
4、其他詢證函:發給其它機構的詢證函,如保險公司、證券交易所或政府部門,以核實被審計師的保險合同條款、持有的可流通證券或註冊資本狀況等。
法律依據:根據《財政部、銀監會關於進壹步規範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通知》之二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業務的需要,從本通知所附銀行詢證函格式中選擇適當的銀行詢證函,並確保函證的完整規範有效。註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詢證函及回函中所列信息嚴格保密,僅用於審計(驗資)目的,並按照執業準則的要求形成業務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