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置單位有要求,由政府安置到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八十,不可以提供和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壹個地區的崗位給退伍士兵,
2、放寬了安置地限制。
士兵服役期間如果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可以跟隨父母壹起安置,也可以在配偶壹方安置工作,如果異地安置落戶到國務院確定的超大城市,需要符合當地落戶的相關政策規定。
3、享受就業補助金。
選擇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兵,在回到地方後如果放棄工作安排的,可以由當地政府按照在部隊選擇自主就業,應該領取的壹次性退役金,和壹次性補助金相加在壹起的80%,給退伍士兵發放補助金,而且還可以享受創業優惠。
4、相關保險的接續。
退役士兵在國家規定的工作期間內,按照在軍地服役的年度繳費工資為基數,參加安置地職工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隊由人民政府繳納,而個人繳費的那部分則是個人繳納。
法律依據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五條 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