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尋找發現事故現場痕跡物證,確定第壹次接觸點;
2、對事故有關的主要痕跡物證進行檢驗鑒定,為事故責任認定提供證據;
3、分析推斷事故的形成過程,為事故處理提供參考依據;
4、為偵破逃逸案件提供方向範圍。
交通事故車損鑒定的程序是什麽
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統壹保管,經檢驗、鑒定後,委托價格事物所進行損失價格鑒定。進行車物價格損失鑒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
2、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後7日內作出鑒定結論;
3、當事人對經確認後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後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鑒定;並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
4、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後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