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往來港澳通行證須知
壹、申請條件。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廊坊居民可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
1、探望在香港或澳門定居、就學或者就業的親屬(以下簡稱探親)。
2、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組織的團隊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以下簡稱團隊旅遊)。
3、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以下簡稱其他)。
4、經香港或者澳門有關部門批準在香港或者澳門就學、就業、培訓的人員及其家屬(以下簡稱逗留)。
5、工作單位在廊坊行政區域內,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的內地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以下簡稱商務)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6、部隊或者工作單位駐地在廊坊行政區域內的軍人需赴香港或者澳門的。
7、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的。
二、申請地。
1、赴香港或者澳門團隊旅遊在廊坊市公安局出入境辦證大廳或者在戶口所在地市(縣級)、縣公安局出入境辦證廳申請。
2、赴香港或者澳門探親逗留,戶口在廣陽、安次、開發區、大學城的在市公安局出入境辦證大廳申請,其他市(縣級)、縣的在所在地市(縣級)、縣公安局出入境辦證廳申請。
3、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及其他事由在廊坊市公安局出入境辦證大廳申請。
4、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的由勞務公司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5、廊坊居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註,在香港或者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可以由其原逗留簽註受理審批部門或者廣東省公安廳深圳出入境簽證辦事處受理。
6、廊坊居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註,在澳門或者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或者申請赴香港其他簽註,可以由其原逗留簽註受理審批部門或者廣東省公安廳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受理。
7、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內地後申請往來港澳通告證和簽註,由其居住地地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三、申請辦法。
1、本人持有效戶口簿、身份證原件(提交復印件)及相應出境材料到指定辦證大廳領取《申請表》,照取或提交符合標準的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照片尺寸為48mm×33mm;頭部寬21mm-24mm;頭部長28mm-33mm)照片,並接受受理人員的詢問。
2、提交按要求填寫完整的表格及相應的出境材料。
四、相應出境材料
(壹)、探親
1、交驗能夠證實親屬關系的證明原件,並提交復印件。以及被探望親屬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門就業、就學證明復印件。
2、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親屬,1年內再次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探望同壹親屬免交親屬關系證明。
(二)、商務。
1、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已在廊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過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提交登記備案證和派遣函;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交驗經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登記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社會保險憑證原件(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並提交復印件和上年度上繳稅單復印件及派遣函。
2、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須交驗經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書,並提交復印件。
(三)、團隊旅遊。
交驗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遊費用發票原件以及組團名單(指明目的地、進入日期和進入次數),並提交復印件。參加省外旅行社的,必要時須提交國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四)、其他。
1、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須交驗與申請事由相應證明材料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2、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須交驗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在澳門就業的人員,還須提交在澳門就業單位的赴香港證明。
3、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內地後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除按赴港澳規範規定填寫申請表及提交相應事由證明材料外,還須提交中國護照和定居國外證明原件,並提供復印件。
(五)、逗留。
1、赴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相應進入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2、赴澳門就學,須交驗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及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3、赴澳門就業,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勞工預報名單》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出具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並提交復印件。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4、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逗留簽註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須交驗香港入境事物處出具的延期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在澳門就學,須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在澳門就業,須交驗經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核準的有申請人姓名的續期名單表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在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五、單位意見:
1、屬於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按幹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出具意見。
2、軍人,由其所在部隊或工作單位出具意見。
六、工作時限:
1、受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申請後,在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和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的數據上傳。
2、申請人已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簽註,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和簽註的制作。(公安部規定10個工作日內)
3、異地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工作時限內。
五、證件領取:
1、通過特快專遞領取的可直接在辦證廳特快專遞窗口辦理委托業務。
2、自己領取,必須由本人持回執單、身份證到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石家莊市中山西路與友誼大街交口)領取。
3、團體赴港澳旅遊由組團社到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石家莊市中山西路與友誼大街交口)代為領取或者辦理特快專遞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