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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生懲戒教育規則

中小學生懲戒教育規則如下:

1、第壹條,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範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2、第二條,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稱學校)及其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適用本規則。

3、第三條,學校、教師應當遵循教育規律,依法履行職責,通過積極管教和教育懲戒的實施,及時糾正學生錯誤言行,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

4、第四條,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註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5、第五條,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學生特點,依法制定、完善校規校紀,明確學生行為規範,健全實施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

6、第六條,學校應當利用入學教育、班會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向學生和家長宣傳講解校規校紀。未經公布的校規校紀不得施行。

7、第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壹)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8、(三)吸煙、飲酒,或者言行失範違反學生守則的;(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五)打罵同學、老師,欺淩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9、第八條,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壹)點名批評;(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10、(四)壹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五)課後教導;(六)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11、第九條,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並應當及時告知家長:(壹)由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二)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

12、(三)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遊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五)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13、第十條,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並應當事先告知家長:(壹)給予不超過壹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二)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14、(三)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幹預。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15、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長、有關部門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