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4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1、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註冊登記,或者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4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2、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
(壹)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登記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3、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可能對公***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經營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擴展資料:
自2017年12月1日起工商總局不再辦理具體的企業登記業務,原登記企業已全部下放至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管理。專家表示,下放企業登記管理權有利於工商總局從具體的企業登記事務中解脫出來,更好地履行中央機關職能。
工商總局把下放工商總局直接承擔的企業登記管理權作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簡政放權的重要舉措予以落實,已全面完成登記企業管理權限下放工作。工商總局已經將原登記的2037戶企業和已被工商總局吊銷營業執照、但尚未依法辦理註銷登記的617戶企業,全部下放至地方。
人民網-工商總局不再辦理企業登記業務
百度百科-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