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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代公司業務流程

海運國際轉運貨物:指由境外港口啟運,在境內設立海關的地點換裝載運船舶,繼續運往境外的貨物。

企業首次申報海運國際轉運貨物(以下簡稱“轉運貨物”)時經常要咨詢海關,今天小編特意整理了轉運貨物監管知識,快來看看吧!

監管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2號公布,經海關總署令第235號、第240號修改)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96號公布,經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

●《關於調整水空運艙單管理相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44號)

基本流程

轉運貨物自進境起到出境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轉運貨物通關監管基本流程如下:

1、轉運貨物進境前,由艙單傳輸人向海關傳輸原始艙單電子數據。

2、轉運貨物運抵境內港口後,由場所經營人或理貨部門以電子數據方式向海關提交理貨報告。

3、轉運貨物出境前,由艙單傳輸人向海關傳輸預配艙單電子數據。

4、艙單傳輸人向海關傳輸國際轉運準單電子數據,海關艙單系統根據國際轉運準單電子數據自動核註原始艙單電子數據、核註核銷預配艙單電子數據。

5、轉運貨物運抵出境碼頭後,由場所經營人以電子數據方式向海關提交運抵報告。

6、艙單傳輸人向海關傳輸裝載艙單電子數據,裝載艙單中所列貨物、物品應當已經海關放行。

7、貨物裝載完畢準備離境時,由運輸工具負責人向海關提交結關申請,經海關辦結手續後,出境運輸工具方可離境。

8、出境運輸工具駛離後,由場所經營人或理貨部門以電子數據方式向海關提交理貨報告,海關艙單系統根據出口理貨報告電子數據核銷原始艙單電子數據。

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傳輸時限、填制規範應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關於調整水空運艙單管理相關事項的公告》等文件規定。

註意事項:

填制規範

原始艙單、預配艙單:“貨物狀態代碼”應填報“002”(國際轉運貨物);“中轉目的地代碼”為境外港口。

國際轉運準單:進、出境總(分)提單號、貨物信息數據段均需填寫;裝貨地代碼填寫進境原始艙單中的裝貨地代碼;卸貨地代碼填寫出境預配艙單中的卸貨地代碼;有換箱操作的集裝箱編號填寫實際出運集裝箱號;準確填報貨物件數、重量。

更換集裝箱

國際轉運貨物因故需更換集裝箱的,應向貨物所在地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後方可換裝。

延期申請

國際轉運貨物應當在三個月內轉運出境,特殊情況需延期出境的,向進境地海關遞交紙質申請說明,最多延期至六個月。

海關查驗

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查驗轉運貨物。對於艙單電子數據被布控需查驗的,企業應配合海關開展查驗工作。

法律責任

轉運貨物向海關申報不實的,海關可以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