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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怎麽註冊商標

個人註冊商標方法如下:

1、個人註冊商標時,需要向商標局遞交相應的主題資料,如註冊商標申請書、商標的圖案和設計理念、設計用途以及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及證件;

2、申請人可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對擬申請註冊商標的圖案進行檢索,以確認是否存在在先商標的註冊及使用情況,商標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壹般審核期為壹年半左右,審核後會下發申請受理通知書,如果實質審查合格,則進入初審公告程序,也叫異議期,三個月的異議期滿,沒有公眾提議的,則可以授權註冊;

3、申請人提交相應的受理費用,完成全部手續後,即可成功註冊商標並取得商標專用權。

註冊的商標需要滿足的條件:

1、商標應當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視覺不能感知的音響、氣味等商標不能在我國註冊;

2、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標誌本身固有的顯著性特征,如立意新穎、設計獨特的商標,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如直接敘述商品質量等特點的敘述性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第二含義”商標註冊。

綜上所述,自然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商品和服務範圍,應以其在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文件核準的經營範圍為限,或者以其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壹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壹商標。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條

註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範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

第二十四條

註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