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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對信托公司的風險監管,促進信托公司安全、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信托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信托公司。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是指根據信托公司的業務範圍和公司資產結構的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對各固有資產項目、表外項目和其他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對信托公司實施凈資本管理的目的,是確保信托公司固有資產充足並保持必要的流動性,以滿足抵禦各項業務不可預期損失的需要。

本辦法所稱風險資本,是指信托公司按照壹定標準計算並配置給某項業務用於應對潛在風險的資本。第四條 信托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凈資本和風險資本。第五條 信托公司應當根據自身資產結構和業務開展情況,建立動態的凈資本管理機制,確保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及最低要求、風險控制指標、風險資本計算標準等進行調整。

對於本辦法未規定的新產品、新業務,信托公司在設計該產品或開展該業務前,應當按照規定事前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信托公司新產品、新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審慎確定相應的比例和計算標準。第七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本辦法對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及相關風險控制指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 凈資本計算第八條 凈資本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各類資產的風險扣除項-或有負債的風險扣除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風險扣除項。第九條 信托公司應當在充分計提各類資產減值準備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計算凈資本。第十條 信托公司應當根據不同資產的特點和風險狀況,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系數對資產項目進行風險調整。信托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將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類資產合並計算,按照資產的屬性統壹進行風險調整。

(壹)金融產品投資應當根據金融產品的類別和流動性特點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調整。信托公司以固有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或其他理財產品的,應當根據承擔的風險相應進行風險調整。

(二)股權投資應當根據股權的類別和流動性特點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風險調整。

(三)貸款等債權類資產應當根據到期日的長短和可回收情況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風險調整。

資產的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分類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扣除比例進行調整。第十壹條 對於或有事項,信托公司在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根據出現損失的可能性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風險調整。

信托公司應當對期末或有事項的性質(如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擔保等)、涉及金額、形成原因和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情況等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註中予以充分披露。第三章 風險資本計算第十二條 由於信托公司開展的各項業務存在壹定風險並可能導致資本損失,所以應當按照各項業務規模的壹定比例計算風險資本並與凈資本建立對應關系,確保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有相應的凈資本來支撐。第十三條 信托公司開展固有業務、信托業務和其他業務,應當計算風險資本。

風險資本計算公式為:風險資本=固有業務風險資本+信托業務風險資本+其他業務風險資本。

固有業務風險資本=固有業務各項資產凈值×風險系數。

信托業務風險資本=信托業務各項資產余額×風險系數。

其他業務風險資本=其他各項業務余額×風險系數。

各項業務的風險系數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發布。第十四條 信托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業務的規模和規定的風險系數計算各項業務風險資本。第四章 風險控制指標第十五條 信托公司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第十六條 信托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

(壹)凈資本不得低於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100%;

(二)凈資本不得低於凈資產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