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4、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壹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企業辭退員工無需補償的情況如下: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2、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單位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勞動者兼職,對本職工作有嚴重影響或經單位提出後拒不改正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趁人之危手段訂立勞動合同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5、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6、勞動者因被追究刑事責任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7、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8、勞動者因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9、勞動者從事的是政府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工作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10、勞動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被終止用工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綜上所述,企業辭退員工的需要根據相關規定向勞動者提供相應的補償,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規定辭退的可以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