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查詢 - 珠海社保繳費標準

珠海社保繳費標準

法律分析:

該辦法對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終止、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作出了更為明確和詳細的規定,特別是簡化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辦理流程,確定了新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資金的計算方法。 由於該辦法的相關規定與珠海市目前執行的有關標準存在差異,所以具體實施細則有待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作出進壹步的規定,公司也將繼續跟進相關事宜,待有關實施細則確定後,將邀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舉辦專場溝通會同大家進行面對面溝通。 根據辦法的第三條規定: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所以,2010年1月1日後,即使是市外農村戶口的員工也不能辦理退保手續。但是,養老保險政策作為保障勞動者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的壹項基本國策,壹定會充分保證參保人的利益。就該辦法中與參保人密切相關的規定摘要如下: 1、 在非戶口所在地參加社會保險滿10年,同時滿足養老保險待遇申請條件的,參保人可在非戶口所在地申請養老保險待遇。如我公司員工在珠海參加社會保險達10年,先後在福建、浙江的城鎮就業,參保繳費各5年。當他達到國家法定待遇領取年齡時,由於累計繳費年限滿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在珠海市領取基本養老金。這有效的解決了農民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問題。公司也期望大家能長期服務公司,在為珠海市為公司作出貢獻的同時,能充分的享受珠海市相關待遇。 2、 確保農民工也能享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利於維護參保人員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有利於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促進城鄉統籌。 3、 對於參保人跨省流動就業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4、 對於農民工返鄉後不再返回城鎮就業,充分保證其在城鎮參保繳費的權益。如果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或以上,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同城鎮職工壹樣計發基本養老金;如果沒有滿足規定條件,也可以把城鎮參保的相關權益記錄和資金轉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法律依據: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壹)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壹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壹)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條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加快建立全國統壹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壹條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