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務局應根據港口生產發展需要,對岸線的使用進行審批,並可對已經使用的岸線進行合理調整。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已建港區和規劃港區。第五條 在上海港港區範圍內實施建造碼頭等與水有關的各類工程,凡涉及防汛安全的,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利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履行手續。第六條 已建港區、規劃港區內的駁岸規劃線、浚浦線(碼頭前沿控制線),由上海港務局會同市規劃、水利、航道、海上安全監督等部門和防汛指揮部劃定。第七條 凡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需使用岸線進行水域工程建設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並在選址階段,征詢上海港務局和河道等管理部門的意見;建設項目批準後,再正式向上海港務局提出申請,經核準並取得《岸線使用許可證》後,方可使用岸線。第八條 申請使用岸線的單位必須提供下列文件和有關圖紙:
(壹)申請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
(三)岸線使用的申請報告;
(四)市測繪局繪制的有關岸線地段的五百分之壹至二千分之壹的的地形圖三張;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文件。第九條 臨時使用岸線的單位,必須向上海港務局提出申請。申請的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辦理。
臨時使用規劃港區岸線,涉及灘塗利用、河勢穩定和防汛安全的,還需經水利部門同意。
臨時使用岸線期滿後,使用單位可視需要申請延長使用期限,但遇國家港口建設需要時,應按期無償遷讓。第十條 上海港務局應在接到使用岸線的申請報告及有關文件資料後的兩個月作出書面答復。第十壹條 凡獲準使用岸線的單位,應在取得《岸線使用許可證》後的壹年內,投入建設或使用。逾期不投入建設或使用的,應辦理申請展期手續,展期為六個月。逾期不辦理展期手續或展期已滿仍不投入建設或使用的,上海港務局可註銷其《岸線使用許可證》。第十二條 岸線使用單位終止使用岸線或改變使用岸線長度,應向上海港務局提出書面報告,經核準後,在三個月內辦理《岸線使用許可證》註銷或換證手續。第十三條 在核準臨時使用岸線的範圍內,使用單位不準建造永久性設施。使用單位在使用期限終止時,應負責拆除水域工程設施和有關建築,並辦理《臨時岸線使用許可證》註銷手續。第十四條 凡使用上海港口岸線及相關水域進行生產和經營活動的單位,均須繳納岸線使用費。岸線使用費的征收範圍、標準和征收時間,由上海港務局會同市財政、物價管理部門另行規定。第十五條 調整原使用單位的岸線或拆遷其相應水域工程設施的,使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對原使用單位給予合理的補償。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核準使用的岸線和相關水域範圍內新建、改建或擴建水域工程設施,須持下列文件和資料向上海港務局提出申請:
(壹)建設單位的申請報告;
(二)上級部門批準的擴初設計文件;
(三)施工總平面圖四張,結構圖兩套。
經上海港務局審核批準,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申領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建設單位方可施工。第十七條 上海港務局應在接到建設單位水域工程施工申請之日起的兩個月內給予答復。第十八條 建設與岸線相關的陸上工程時,建設單位在向市規劃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須征詢上海港務局意見。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批準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根據圖紙施工,嚴禁無證施工。
水域工程竣工後壹個月內,建設單位應將竣工平面圖壹張送上海港務局核備。第二十條 岸線使用單位需改變岸線使用功能,或轉讓、出租碼頭等水域工程設施的,應事先報上海港務局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