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問得非常好,因為於月仙是公眾人物,因此她的去世受到了人們廣泛的關註。但於月仙終究只是個例,我想從大部分人角度回答這個問題。有點法律常識的人肯定都知道,當夫妻中有壹方去世的時候,夫妻關系是自動解除的,那麽這裏就存在壹個問題,既然夫妻關系自動解除了,活著的人還有沒有義務去照顧去世人的家人呢?
於月仙去世的消息真的很令人悲痛於月仙與自己的丈夫感情非常好,於月仙有壹個弟弟需要被照顧,所以沒有要孩子,而於月仙的丈夫張學松當時是直接同意的,因為太愛於月仙,所以願意放棄做父親的權利,從這壹點就可以看的出來兩人的關系是多麽好了,可惜於月仙去世了,而且兩人的婚姻也會自行解除的。
於月仙的弟弟跟母親都是需要被照顧的,所以不少網友在於月仙去世後關心起誰照顧他們,其實從兩人的感情中來說張學松肯定是會去照顧的,畢竟這麽多年了是有感情的,但是在法律上張學松是沒有義務照顧於月仙的家人的。
雖然張學松把自己的小舅子當自己的親弟弟在撫養,但是張學松在法律上是沒有義務接著撫養的,不過從張學松跟於月仙為了小舅子不要孩子這壹點可以看出,張學松以後肯定還是會接著照顧他的,只是畢竟張學松還很年輕,以後如果再娶的話就不好說了。
畢竟人活著要往前看,壹年兩年或許五年張學松都會單身,但是十年後,二十年後誰都不敢說的,而且張學松再婚也沒有任何的錯的,畢竟也盡到了自己的責任與義務,再婚也沒有啥好說的,而且於月仙也是有遺產的,她的母親是有資格繼承壹般的,有了這些錢最起碼能夠保證他們的基本生活。
夫妻壹方過世,另壹方有贍養其父母的義務嗎?當夫妻其中壹方過世後,另壹方有贍養去世壹方的父母的法定義務嗎?從法律層面來說,並沒有這樣的法定義務。但是配偶死亡後,被法律認定為對公婆或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或女婿,可作為公婆或嶽父母的遺產第壹順序繼承人。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壹順序繼承人。
《中華人民***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
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壹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中華人民***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所以兒媳或女婿只有協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