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國家食藥監管總局日前發布《關於進壹步加強保健食品監管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目前要對保健食品進行嚴格監管,?其中包括,“保健食品應當明顯標註特殊標誌,產品名稱不得以保健功能命名”。
在保健食品領域各種欺詐亂象頻發的背景下,明確“保健品不得以保健功能命名”,無疑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和合理必要性。它能在“命名”這個源頭上有效預防、堵死經營者利用“保健功能”誤導欺詐消費者的空間,也能讓保健品“名副其實”,還原其食品的本來面目。
事實上,近年來,監管部門不斷強化對“保健食品命名”管理。如2015年8月國家食藥總局《關於進壹步規範保健食品命名有關事項的公告》就曾明確,“總局不再批準以含有表述產品功能相關文字命名的保健食品”,“自2016年5月1日起,不得生產名稱中含有表述產品功能相關文字的保健食品”。很明顯,從“不再批準”到“不得生產”再到“不得以保健功能命名”,意味著,針對“保健食品命名”的管理正在變得日益嚴格。
為保健品“正名”,除了把好命名關,還要通過懲戒等手段把好市場末端。目前,對於誤導消費者的保健品經營者壹般僅處以行政處罰,相關部門可考慮對累犯者適用“虛假廣告罪”、“詐騙罪”等刑罰。此外,目前遵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行為僅受到罰金處罰,但藥品、保健品相較於普通食品對人體的危害更甚,適當提高懲處標準,才能做到罰當其罪,最終實現以儆效尤,讓投機者不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