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泉民變:雍正元年(1723)冬,山西省萬泉縣發生了起農民反抗官府壓迫的事件。該縣知縣瞿某橫征暴斂,魚肉鄉裏,致使廣大農憶忍無可忍,終於聚集幾千人,直搗縣城,抗議瞿某的暴政。瞿某聞訊,驚惶失措,下令關閉城門,憤怒的農民沖破城門,闖入縣城。瞿某見勢不妙,攜帶幕僚、家奴越墻逃跑。農民們壹舉焚燒縣衙。山西巡撫諾岷聞訊,壹方面向朝廷參劾瞿某,壹方面令平陽知府董紳擒拿為首者。董紳調集綠營兵和民壯二百人去鄉村拘捕,面對官兵,農民們被迫拿起刀槍,經過壹場激戰,官兵幾乎全部被殺死。這時,董紳不得不親自出面,來到農民中間,他發誓不傷害百姓,只要交出三個人來,此事即可完結。他還親自寫了文書,保證對交出的人也不加殺害,這樣,才算把事態平息下去。
重設翻譯科
翻譯科是清代科舉考試中特設的壹個科目,專為八旗學習滿文、蒙文與漢文翻譯者而設,適應了清代特點,帶有清代的特色。順治八年(1651)首次舉行,後幾開幾停。雍正元年(1723)正月十六日,為給八旗子弟以進身之階,雍正帝下令恢復,重設翻譯科。後定制,應試者以八旗士子為限,考滿文翻譯者,以滿文譯漢文,或以滿文作論,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士子均可參加;考蒙文翻譯者,只以蒙文譯滿文,只限蒙古人參加。亦分為鄉試、會試,均三年壹次,然無殿試。初議鄉、會試考三場,後定鄉試壹場、會試二場。實際上鄉試照例舉行,而會試至乾隆四年(1739)方舉行,中試者俱賜進士出身,優者用為六部主事。盡管在雍、乾時期滿人大多漢化、滿文的實際用處並不顯著,但因有翻譯科作為八旗士子出身階梯,故仍吸引了壹些旗人。
舉孝廉方正
孝廉方正是清代制科之壹種,是繼博學鴻儒科之後又新增的壹個科目。雍正帝在即位恩詔中,要求各府、州、縣、衛官員薦舉孝廉方正,暫給六品頂帶榮身,以備召用。雍正元年(1723)四月十五日他再次下詔,要求各省督撫速遵前旨,確訪所屬,果有行誼篤實、素為鄉黨所推者,即列名具奏。其目的是要以此敦勵風俗。雍正二年(1724),先後有浙江、直隸、福建、廣西幾省各舉二員,俱以知縣用,其中年五十五以上者用為知州,遂成定制。其後新皇帝登基均照此例舉行。為慎重選拔,乾隆元年(1736)規定:保舉孝廉方正,地方官必須詳稽事實,如其中果有德行、才識兼優,堪備召用者準破格保舉。若所舉不實,除本人斥革追究外,其濫行舉薦各官照濫舉非人例分別議處。乾隆五年(1740),又定考試例:除樸實拘謹、無他技能、不能應試外,其余赴部驗看,試以時務策、箋、奏各壹。
豁賤為良
賤民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壹大弊病。雍正時,賤民的存在仍比較普遍,如山、陜之樂府,紹興之墮民,徽州之伴當,寧國府之世仆,廣東之蜑戶,蘇州之丐戶等。他們被列為正式編戶的四民(民戶、軍戶、商戶、竈戶)之外,被剝奪了種種權力,受盡了社會的歧視。四民所從事的職業,他們不能涉足;四民所穿之常服,他們也不能享受。賤民的存在,嚴重束縛了生產力的發展。賤民為擺脫自己的社會地位,進行了鬥爭,以至造成“案牘繁滋”,訟端不止,同時給清政府以很大的震動,使他們認識到:“壓良為賤,前朝弊政,亟宜革除。”雍正帝曾壹再強調,賤民,“本屬良民,無可輕賤擯棄之處。”為了緩和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秩序,雍正帝繼位之後,即聽取了大臣們的建議,先後於雍正元年(1723)四月除山西、陜西教坊樂民籍,九月除紹興墮民丐籍,雍正五年(1727)四月削除江南徽州府伴當,寧國府世仆,七年(1729)五月,除廣東蜑戶籍,八年(1730)五月除蘇州府常熟、昭文二縣丐戶籍。清政府將他們與良民壹體編戶,允許他們從事正常的生產勞動。到乾隆三十六年(1771),清政府又允許已削除賤籍的人四世之後可以“報捐應試。”雍正帝曾說:“朕之移風易俗為心,凡習俗相沿不能振拔者,鹹與自新之路,所以勵廉恥而廣風化也。”顯然,豁賤為良的目的就是要“廣皇仁,端風化”,並把這視為對賤民的恩賜。盡管如此,豁賤為良畢竟是適應歷史發展趨勢的進步措施,它從法律上肯定了賤民身分地位的改變,使沈淪數百年的賤民得以新生,有利於解放這部分生產力,因而得到人民的擁護。
削除樂籍
清初,在山西、陜西壹帶有壹種樂戶,世代充當官府樂妓,屬於賤民之列。雍正元年(1723)三月,監察禦史年熙上書奏請開豁這些樂戶的賤籍。山、陜樂戶的祖先,是明朝永樂帝奪天下時追隨建文帝,而不肯歸附的官員。永樂帝得天下之後,懲治了這些官員,並將他們的妻女罰入教坊司,充當樂妓,世代相傳,久習賤業。他們不僅沒有正常良民的合法身分,而且還經常還不斷遭到地方紳衿惡霸的蹂躪。以至數百年來不能跳出火坑。年熙說這些人本是忠義之士的後代,壓為賤民,無由自新,請求開豁他們的賤籍,準許改業從良。雍正帝認為這個建議很好,遂交下討論。諸王大臣議復:壓良為賤,前朝弊政。我國家化民成俗,以禮義廉恥為先,似此有傷風化之事,亟宜革除。雍正帝同意了王大臣們的意見,於同年(1723)四月十九日下令除山西、陜西教坊樂籍,改業為良民。在削除山、陜樂戶的同時,雍正帝還命令豁除京中教坊司樂戶,另選精通音樂的良人充當教坊司樂工,從事演奏。從此,教坊司的樂人改變了籍屬,成為良人的正式職業。
仁壽皇太後暴卒
仁壽皇太後是雍正帝的生母,康熙時為德妃,雍正帝登基,晉為皇太後,並上“仁壽皇太後”徽號,雍正元年五月二十三日(1723)醜刻死亡。仁壽皇太後從病到死,僅十幾個小時。因此,她的暴卒引起了許多議論。原來除雍正帝外,仁壽皇太後還生有皇十四子允禵。允禵與雍正帝雖為同母兄弟,但二人卻勢不兩立,這自然會給做母親的帶來許多煩惱。康熙帝的去世,給她心靈帶來了創傷,以致雍正帝擬上“仁壽皇太後”徽號,並請她從原來居位的永和宮遷到皇太後的寧壽宮,她壹概不接受,理由是在喪中不便。因此,當她暴死之後,許多人說她是自殺。允禟太監何國柱等人說:“太後要見允禵,皇上大怒,太後於鐵柱上撞死。”允禩太監馬起雲說:“皇上命允禵去見活佛,太後說何苦如此用心,皇上不理,跑出來,太後壹氣之下就撞死了。”
制馭太監
雍正帝登基之後,繼續嚴格加強對宦官的管理,制馭太監,以使他們成為不敢過問朝政,只知忠勤服役的工具。雍正元年(1723)八月十三日又申明太監接待朝臣的禮節:諸王大臣官員進入大內,坐著的太監必須起身站立,正在行走的要躲避讓路,不許光頭脫帽,也不許斜倚踞坐。九月,定太監品級,總管太監四品,副總管六品,隨侍首領七品,宮殿首領八品。其後,又於雍正四年(1726)六月、雍正八年(1730)六月定宦官官銜,以限制太監官秩不得超過四品。同時,雍正帝嚴禁太監幹預外廷事務,屢發諭旨,告誡外臣不得鉆營太監。雍正三年(1725),掃院太監傅國相為壹廢官復職事向奏事太監劉裕打聽可否保奏。按宮中規定,這屬違法,而劉裕沒有上報,只告訴了總管太監,總管太監也沒有奏聞。雍正帝知道後,責令總管太監和劉裕說明原委,傅國相等人鎖拿問罪。有些太監的親友在家鄉仗勢作惡,當地方官捉拿時就逃入京城。雍正四年(1726)八月,雍正帝下諭總管太監,凡有太監親屬被地方官查拿者,行文到內務府,即按案發落,不必奏聞。雍正帝的這些措施,起到了震懾太監的作用。
建立秘密立儲制度
雍正元年(1723)八月十七日,雍正帝在召見文武大臣時,宣布了他所設想的秘密立儲方法。關於秘密立府的原因,他說:立儲壹事,有關社稷安危,不得不預為之。但考慮自己的孩子尚幼,不便公開,因此決定采取秘密立儲的方法。具體做法是,由皇帝將選定的繼承人親筆書定後密封,藏於匣內,然後置於乾清宮上由順治帝親筆所寫的“正大光明”匾額之後,乃宮中最高之處,以備不虞。因此,諸君是誰,本人不知,群臣不曉,僅皇帝壹人清楚。他宣布之後,諸大臣表示造成。隨後,雍正帝留下總理事務大臣,按所說的方法,書寫後將密封錦匣,當著他們的面,藏於“正大光明”匾後。這樣,中國歷史上壹個新的秘密立儲制度正式建立了。雍正帝密建太子,收到了立國本以固人心的政治效果,避免了歷代那種皇子爭儲位,儲君與皇帝爭權,以及儲貳驕縱等弊病。乾隆帝登基後,認為此法甚好,於是繼續實行。後來的嘉慶、道光都相繼采用這個方法立嗣。鹹豐只有壹子,同治、光緒無子,因此,也就無從采用此法了。從雍正創立秘密立儲制度的乾隆、嘉慶、道光、鹹豐諸帝的嗣承來看,這壹制度是成功的。
禁建生祠書院
雍正帝登基後不久,便發現各地官吏中有壹種不正之風,即修建生祠書院。建生祠書院,前已有之,多是百姓為在本地任官清明者修建,而且是在官員離任之後,以此表示對清廉官員的敬重及懷念。但是到了康熙末年,情況大變,上自總督巡撫,下至知府、知縣,所在多有,而且都是本官在任時所修。雖然情況各有不同,但絕大多數或系屬員獻媚,或系地方紳士逢迎,亦有包攬詞訟之徒,假公派費,占地興工,致使修建之風盛行。有些地方互相攀比,勞民傷財也壹無顧惜,以致園囿亭臺,窮極華麗。營建之後,或為宴會遊玩之所,或被本官據為產業。雍正元年(1723)九月二十九日,雍正帝下令嚴禁。他指出,為官者果能實心愛民,清白自矢,必能官去民思。對已經建的生祠書院,除極少數確系名宦去任之後,百姓追思蓋造者準予保留外,其余壹律改為別用,或為義學,延師授徒,以廣文教。對於今後再有違禁修造者,壹經查出,本官及為首之人嚴加議處。
攤丁入地
雍正元年(1723)。清初的賦役制度因襲明代的壹條鞭法,地有地稅銀,丁有丁稅銀。丁稅銀有的按地征收,有的按丁征收,而以按丁征收為主。按丁征收的丁銀在清初***有三百余萬兩。這個數字不算很大,但按丁征收丁銀所引起的社會問題卻很大。由於土地兼並和土地集中進壹步發展,貧富不均的現象極為嚴重,無地或地少的農民無力負擔丁稅,因而出現“或逃或欠”的情況。這就使清政府征收丁稅發生困難,以致失去保證。同時由於農民畏懼丁稅的逼迫,或逃亡遷徙、或隱匿戶口,又造成人口不實的嚴重問題,使清政府難以掌握人口實數。面對這種情況,清政府下決心改變丁稅的征收辦法。康熙五十壹年(1712)規定的“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旨在把全國征收丁稅的總額定下來,不再隨著人口的增加而增加。這對無地和少地的農民雖有壹定的好處,但並沒有解決丁役負擔不均的問題,因而壹些地區,如四川、廣東、浙江等省在短期內采取了將丁稅攤入地畝去征收的措施,並且收到了“民困以蘇”的效果。但是,由於地主以及他們在朝廷中的代表反對,以至這壹措施沒能向全國推廣。雍正元年六月,山東巡撫黃炳奏請按地攤丁,雍正帝沒有批準。七月直隸巡撫李維鈞再請攤丁入地,並要求雍正帝乾綱獨斷,批準他實行。雍正帝遂令戶部等討論。九月,戶部議復,同意李維鈞的意見。雍正帝仍不放心,命九卿等再議,並詳細詢問李維鈞的打算。至十壹月,雍正帝下決心在全國實行攤丁入地的政策。自雍正二年(1724)起,全國陸續將丁稅攤入地畝征收。具體辦法是:把各省丁稅原額分攤在各州縣的土地上,每地稅壹兩分攤若幹丁銀,自壹、二錢至八錢不等。“攤丁入地”在全國實施後,立即遭到了地主階級的強烈反對,浙江、直隸、山西等地都發生了地主鬧事,他們或齊集官府前吵喊,或轉向農民加租。但是,由於雍正帝決心已下,不再改變,因此,這項改革得以貫徹到底。到乾隆後期,全國範圍內的攤丁入地基本完成,只有山西省的某些州縣到光緒時才最後解決。
添設刑部現審司
為解決八旗命盜案件日增問題,雍正帝登基不久,刑部尚佛格等奏請添設刑部現審司。雍正元年(1723)十二月四日。現審司的設置,使刑部內的分工更加明確。後乾隆六年(1741),根據形勢發展,現審左司改為直隸司,現審右司改為奉天司。至此,清代刑部十七清吏司始為定制。
驅逐傳教士
雍正帝繼位後,西方傳教士在各地的活動更加猖狂,有個別傳教士甚至插手皇室的內部鬥爭,支持允禟、允禵等人,這就促使雍正帝下決心禁教。雍正元年(1723)冬,浙閩總督覺羅滿保重新提出查禁傳教士的建議,他說,西洋人在各省行教,人心漸被煽惑,請把他們中通曉技藝又願為朝廷效力的人送到北京,其余壹律查出,送到澳門。(1724)十二月十七日,禮部研究了覺羅滿保的建議,認為除將傳教士驅至澳門外,各省天主教堂應改為公所,對誤入其教者,嚴行禁飭。雍正帝批準了這壹建議,並要求各地給傳教士半年期限,令他們到澳門集中。命令下達之後,各地進展不壹,亦有行動遲緩者。但是,這次的驅逐傳教士對天主教是壹次較大的打擊,各省大小教堂,大多被拆毀,其房屋院落,或改為倉廒,或改為書院。順天府壹些屬縣的教堂,改為官所,京都之北堂,也改為了病院。
取消封駁權
六科作為壹個獨立機構,負責“傳達綸音,稽考庶政”。它不僅把皇帝批過的臣工題本從內閣領出,謄抄清楚,發給有關部門執行,而且還有封駁權,即使皇帝批準的奏章,六科認為有不妥的地方,仍可封還執奏,若內閣票簽批本錯誤,原奏章的失當之處,就應當接受它的駁正。它還稽察六部,察核奉旨事件完結情況。雍正帝登基後,為了加強皇權,於雍正元年(1723)下令將六科劃歸都察院,不再使之成為壹個獨立機構,給事中也與監察禦史壹樣,負責巡視五城、京倉、通倉、巡鹽、巡漕等差使。這樣,六科的封駁權也隨之取消。都察院的職掌在明以前歸禦史臺,這樣,自唐以來,封建國家監察機關“臺”、“諫”並列的局面至此合二而壹。時稱“臺省合壹”。六科劃歸都察院的命令下達後,引起了壹些人的不滿,如給事中崔致遠即反對這壹措施,但雍正帝拒不理睬,遂使這壹措施終成有清壹代之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