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刑滿釋放人員管理規定如下:
1、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書;
2、罪犯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
3、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4、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
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準出境:
(壹)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