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6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2016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壹、元旦:1月1日放假,與周末連休。
二、春節:2月7日至13日放假調休,***7天。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節:4月4日放假,與周末連休。
四、勞動節: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壹)補休。
五、端午節:6月9日至11日放假調休,***3天。6月12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節:9月15日至17日放假調休,***3天。9月18日(星期日)上班。
七、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節假日期間,各地區、各部門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衛等工作,遇有重大突發事件,要按規定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置,確保人民群眾祥和平安度過節日假期。
根據《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