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進壹步加強生活垃圾填埋場和垃圾填埋作業規範化管理,依據建設部《城市生活
垃圾衛生填埋場運行維護技術規範》和《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範》
,制定本規定。
垃圾填埋場運行管理
第二條
生活垃圾填埋場須在進入垃圾場的道路口顯著位置設立醒目標誌、標識。在專用道
路和垃圾填埋區設置指示牌、車輛限速牌等告示牌。
第三條
垃圾填埋場專用道路須進行經常性維護和保養,保持道路設施完整,通行良好。
(壹)
對填埋區每個作業傾卸點鋪設的延伸性簡易道路,
每日作業後須進行清理,
確保下壹
階段填埋作業的正常進行。簡易道路的路基須經碾壓,以提高密實度,保證車輛通過。
(二)專用道路要做好日常性清掃保潔。保持道路清潔,並開展道路兩旁綠化。
第四條
垃圾場區內應設置必須的管理用房,配備必須的挖掘、推平、壓實、覆蓋設備和消
毒、消防、滅蚊蠅、滅鼠及特殊防護設施。
第五條
垃圾填埋場管理(經營)單位須制定垃圾場管理制度和作業規範,加強對垃圾場的
日常性和規範化管理。
第六條
生活垃圾填埋場不得接收處理危險廢物和放射性廢物。
第七條
填埋區等生產作業區嚴禁吸煙,嚴禁酒後作業。
第八條
填埋場應制定各崗位操作規程,非本崗位人員不得違規操作。
第九條
填埋場消防器材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
GBJ
140
的
有關規定。
第十條
嚴禁帶火種車輛進入場區,場區內應設置明顯防火標誌,填埋區嚴禁煙火。
第十壹條
填埋場必須設置有效的氣體導排設施,填埋氣體嚴禁自然聚集、遷移等,防止引
發火災和爆炸。
填埋場不具備填埋氣體利用條件時,
應主動導出並采用火炬法收集燃燒處理。
未達到安全穩定的舊填埋場應設置有效的填埋氣體導排和處理設施。
第十二條
填埋場上方甲烷氣體含量必須小於
5%
。內設建(構)築物內,甲烷氣體含量嚴
禁超過
1.25%
第十三條
填埋場嚴禁人員入場進行拾荒。垃圾填埋場管理(經營)單位可根據《城市生活
垃圾采樣和物理分析方法》
CJ/T3039
的規定,按有機垃圾、無機垃圾和廢品可利用物(其
中廢品又分成紙類、金屬、玻璃、膠革、其他)等基本分類,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計量測定和
廢物再利用。
第十四條
填埋區地表水應及時通過排水系統排走,
不得滯留填埋區。
排水溝應保持
3%~5%
的坡度,大小依據匯水面積和降雨量確定。
第十五條
大雨和暴雨期間,
填埋場應有專人負責專門防洪值班,
巡查排水系統的排水情況,
發現設施損壞或堵塞應及時組織處理。
第十六條
填埋區防滲系統具備滲濾液收集設施,包括導流層、盲溝、集液池、泵房等。滲
濾液應當及時進行回灌處理,嚴禁造成滲濾池漫溢。滲濾液收集池邊應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防止淹亡等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填埋區及其他蚊蠅密集區應定期進行消殺,每月對全場的蚊蠅、鼠類等情況進行
檢查,並對危險程度和消殺效率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調整消殺方案。
第十八條
消殺人員進行藥物配備和噴灑作業必須穿戴安全防護用品,並嚴格按照藥物噴灑
作業規程作業。
填埋作業管理
第十九條
填埋場作業人員須經過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熟悉填埋作業要求及填埋氣體安全
知識。運行管理人員應熟悉填埋作業工藝、技術指標及填埋氣體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填埋區應根據地形制定分區單元填埋作業計劃,
並采取有利於雨汙分流的措施。
第二十壹條
填埋作業要保證全天候運行。必要時應設置雨季卸車平臺,並準備充足的墊層
材料。
第二十二條
填埋面應采用單元、分層作業,填埋單元作業工序為卸車、分層攤鋪、壓實,
達到規定高度後進行覆蓋、
再壓實。
每層垃圾攤鋪厚度應根據填埋作業設備的壓實性能、
壓
實次數及垃圾的可壓性確定,
厚度不宜超過
60
厘米,
且從作業單元的邊坡底部到頂部攤鋪;
垃圾壓實密度大於
600
公斤
/
立方米。
第二十三條
每壹單元的垃圾高度宜為
2
—
4
米。
單元作業寬度按填埋作業設備的寬度及高峰
期同時作業的車輛數確定,最小寬度不宜小於
6
米。單元的坡度不宜大於
1:3
第二十四條
每壹單元作業完成後,應進行覆蓋,覆蓋土層厚度宜為
20
—
25
厘米。每壹作
業區完成階段性高度,
暫時不在其上繼續進行填埋時,
應進行中間覆蓋,
覆蓋土層厚度宜大
於
30
厘米。
第二十五條
每日作業完畢後應及時覆蓋,以有效控制臭氣擴散和蚊蠅孳生。覆蓋材料可用
軟土、
碎石或經選擇的建築渣土。覆蓋層平整壓實,以起到阻隔臭氣、
防止大量雨水滲入的
目的。
第二十六條
填埋區邊坡
HDPE
膜保護層、尚未填埋垃圾的區域,其防滲和排水設施易受損
壞,須進行日常檢查、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垃圾場管理(經營)單位,須做好各種資料的收集。分班組、分工種分別填報
日報、旬報、月報,內容包括生產作業量、設備投放量、垃圾處置措施、汙水運行狀況、水
質監測等,並由專業統計人員統壹收集。
第二十八條
垃圾場管理(經營)單位應實行嚴格的責任制度,采用經濟手段對每班組(工
種)的作業進行檢查考核,確保作業質量。
填埋場環境質量管理
第二十九條
填埋場應建立二級以上的監測網絡和完備的環境監測體系,設立監測人員,進
行常規監測,
及時歸納處理數據,
對環境質量進行預測分析。
同時也可委托地方縣級以上環
保監測部門進行日常監測,
年度進行較全面的取樣監測。
垃圾場須每年進行環境質量檢測評
價,有完整的年度垃圾處理衛生監測評價資料,並提出改善環境質量的對策。
第三十條
建立每年度水質、大氣的控制達標目標。蠅密度測定方法參照現行國家標準《生
活垃圾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要求》
GB/T17882
—
2002
執行。蠅密度要求填埋區小於
10
只
/
(籠
日)
,填埋場內工作和生活用室無蠅。
第三十壹條
禁止有毒有害垃圾進入填埋場,特種垃圾進場必須辦理申報手續,並提出處置
意見,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二條
垃圾場管理(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緊急事故和疫區生活垃圾填埋工作緊急應急
預案和應急措施。並建立緊急情況下的垃圾填埋作業預案。
填埋場封場管理
第三十三條
垃圾場填埋作業完畢後,要進行封場管理。根據設計要求,嚴格按標準予以覆
土(通常覆蓋
0.3
—
0.6
米)
,表層再覆以營養土,並植入簡易綠被,恢復生態平衡,有效改
變景觀,確保安全。
第三十四條
填埋場封場頂面坡度不應於小
5%
。邊坡大於
10%
時宜采用多級臺階進行封
場。
第三十五條
填埋場封場後應繼續進行填埋氣體、
滲瀝液處理及環境與安全監測等運行管理,
直至填埋堆體穩定。
第三十六條
填埋場封場後的土地使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
(壹)
填埋作業達到設計封場條件要求,
確需關閉的,
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環境保護、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鑒定、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