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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超過退休年齡也可以入保險此辦法是哪裏出臺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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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鄙人所了解,確實遼寧省、沈陽市出臺了對於超出退休年齡的未參保人員可以辦理養老保險手續、壹次性繳足15年的養老保險費,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政策。

鄙人查詢了國家以及其他地方政府的勞動保險政策,未發現國家或者其他地方政府出臺類似政策。

沈陽市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文件《關於養老保險擴面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沈勞社發[2008]43號 )

樓主可以查詢沈陽市政府的官方網站“沈陽政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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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文件:

A.《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等若幹意見通知》(遼勞社發[2008]32號)

樓主可以查詢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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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關於進壹步加快推進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80號)

樓主可以查詢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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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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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養老保險擴面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沈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沈勞社發[2008]43號

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工商局:

為貫徹落實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壹步加快推進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80號)和《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等若幹意見通知》(遼勞社發[2008]32號)文件精神,促進我市養老保險擴面工作,全面完成省政府下達的擴面指標,在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中,就養老保險擴面工作中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壹、未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的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團組織,地稅部門可按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有關規定先行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基金。各區、縣(市)養老分中心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向屬地地稅部門提供“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編碼”空號段,供地稅部門先行征繳使用,地稅部門要同時督促企業及時到養老中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二、對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企業,按實際掌握的用工人數和執行年度的我市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乘以我市前三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均增長率,做為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繳費基數。

三、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壹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組成。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臺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

四、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壹次性補齊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經批準緩繳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在緩繳期內壹次性補繳全額欠費確有困難的,應將企業繳費劃入個人帳戶部分本息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壹次性補齊,其余部分做出補繳計劃。

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為城鎮的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含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達到8人及以上,其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部分的費率,征收機構按城鎮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征收。

六、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從業的外籍人員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七、符合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範圍,在2008年9月30日前因各種原因與原工作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或未解除勞動關系但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的工作時間可以確認為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的,現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未參加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的人員,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從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建立時間起,按對應期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補繳養老保險費至法定退休年齡,並同時繳納按政策規定應征收的滯納金。補繳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養老金。所計發的養老金不足我市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平均水平50%的按50%計發,從2009年起參加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八、凡我市行政區域內非農業戶籍在2008年12月31前因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而沒有參加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的自由職業者,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參加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以上年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和20%的繳費比例壹次性繳費15年。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後,從繳費的次月起按月享受養老金。其養老金計發辦法參照城鎮個體從業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不足我市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平均水平50%的按50%計發。其退休時間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時間,其投保年限為15年,從2009年起參加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九、本意見印發前相關規定與本意見不壹致的,改按本意見執行。本意見從2008年10月1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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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等若幹意見的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

為認真貫徹省政府提出的“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要求,進壹步落實全體城鎮從業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努力實現應保必保。經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壹、在我省城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從業的農民工、外埠人員、外籍人員均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二、地處鄉鎮的企業(含鄉鎮企業),生產經營相對穩定,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了規範的勞動關系,其從業人員可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範圍。

三、從未參保並經確認不能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城鎮集體企業,其職工(不包括已批準退休的人員)憑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由本人憑單位證明或社區證明或本人檔案),由本人申請到戶口所在地辦理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從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月起,按照自由職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按國家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四、離開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未再就業的人員,可申請以自由職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按對應期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在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符合國家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五、企業職工非本人原因中斷繳費,解除勞動關系後轉按自由職業人員身份接續參保的,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允許按照自由職業人員的相關政策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符合《對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的認定意見》(遼地稅發[2001]166號)規定條件,不再具備繳費能力的企業,其未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未再到其他企業或單位就業期間,經本人申請,可按照自由職業人員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前後合並計算。

七、自由職業人員(含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以自由職業人員身份接續參保人員及本通知六款規定的人員),可根據自身繳費能力,以本市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00%之間自選繳費基數。

八、本通知三、四、五、六款規定的參保人員,按自由職業人員繳費辦法壹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再課征滯納金。

九、城鎮企業招用的農民工合同期滿,繼續在本省其它城鎮企業單位就業並簽訂勞動合同的,按規定轉移和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取得城鎮私營、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或與城鎮街道、社區簽訂勞務、服務等臨時性協議的,可按城鎮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人員參保或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農民合同工期滿返鄉務農的,可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待其再到城鎮企業就業時按規定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農民合同工返鄉不再到城鎮企業工作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所形成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按預期規定轉移到戶口所在地建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可根據本人自願壹次性返還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國家有規定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十、在城鎮企業就業的外埠人員,在其就業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符合退休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到異地就業的,按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十壹、已參保人員(含農民工)在省內異地就業的,按規定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再就業地不得以戶籍不在本地、年齡偏大、繳費年限短等理由拒絕接收。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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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壹步加快推進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遼勞社發[2008]80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勞動保障廳關於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發[2008]10號)和《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等若幹意見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32號),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壹步加快推進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未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的城鎮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民營企業及其它符合參保條件的各類企業、非企業社團組織,征繳機構可按繳費基數有關規定先行征繳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部分費款;征繳機構按月將這部分未參保單位名單傳遞給社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對未辦理參保登記的上述個體工商戶、各類企業和社團組織的從業人員核定其應繳個人繳費部分費款,征繳機構按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數額進行征收。同時將其信息提供給社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及時為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將其納入參保管理。從未參加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其個人身份不符合《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若幹意見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32號)三、四、五、六款規定的,應從參保之日起開始繳費,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二、對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企業,征繳機構按實際掌握的用工人數和本市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乘以本市前3年在崗職工平均年均增長率,作為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繳費基數,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能及時提供用工人數及其從業人員的月工資收入時,再按其費基確定征繳額,同時將其信息提供給社保經辦機構。

三、征繳機構按月將未全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名單提供給社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按現行個人繳費政策,核定其應繳個人繳費部分費款,征繳機構按核定的數額進行征收。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企業為漏保人員辦理參保手續。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為城鎮的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含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達到8人及以上,其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部分的費率,征收機構按城鎮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征收。

五、參保單位申報月工資總額低於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其單位繳費基數按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申報征收。困難企業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為最低工資標準的,其單位繳費基數按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申報征收。

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壹次性補齊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壹次性補繳全部欠費確有困難的,經統籌轄區政府批準,應將企業繳費劃入個人帳戶部分本息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壹次性補齊,其余部分可按規定程序辦理緩繳手續,並做出補繳計劃。有資產的,按《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用閑置固定資產或者非經營性資產變現收入繳納。企業仍無法繳納的,由統籌轄區政府協調解決。

七、經統轄區政府確認,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特困企業,企業和職工均不選擇解除勞動關系的,允許職工個人比照城鎮自由職業者參保繳費的費基和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允許其按此辦法補繳以前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給予提供記錄繳費年限和接續錄入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方便。征繳機構應按遼地稅發[2001]166號文件規定,對無繳費能力企業進行跟蹤檢查,企業因經營好轉、轉制或破產後資產變現等原因恢復繳費能力的,應按規定補繳保費。補繳額為欠費額與企業職工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的統籌養老保險的差額部分,對於職工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的統籌保費,應償還職工個人。職工退休後2年內企業恢復繳費能力的,如企業補繳保費,可以按補繳後的新繳費工資基數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社保經辦機構按重新核定的基本養老金發放。

八、離開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且未參保的自由職業人員申請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對應期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在單位工作期間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其中: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前離開單位的人員,可從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之月起補繳;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後離開單位的人員,可從離開單位次月起補繳。補繳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從審核批準後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補繳後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本人自願繼續繳費至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後,從審核批準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上述人員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自願補繳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前,不能追加此間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增加的待遇,經批準退休後,納入今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範圍。

九、由單位組織丟失檔案的未參保人員,本人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查有原始招工錄用手續並提供未受刑事處罰證明的,經確認勞動關系後,單位和本人可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屬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的自由職業者,可按自由職業人員辦法辦理參保並繳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從審核批準後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補繳至法定退休年齡仍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本人申請可繼續繳費至符合按月瓴取基本養老金的繳費年限條件,從審核批準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前,不參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