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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互聯網出版許可證的互聯網出版許可證相關法規

互聯網出版許可證為了加強對互聯網出版活動的管理,保障互聯網出版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互聯網出版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沒有它將會有許多的處罰。遵循《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申請互聯網出版許可證是為了更好的從事互聯網出版。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予以取締,沒收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及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且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責令停止登載或者發送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作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新聞出版總署予以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撤銷批準。

第二十七條 互聯網出版機構登載或者發送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禁止內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且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撤銷批準。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