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的成立,需要經過有關部門審查同意。不進行營業活動的,當然不需要營業執照。如進行營業活動,需要根據工商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營業執照。
相關規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下列團體不屬於本條例規定登記的範圍:
(壹) 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 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並經國務院批準免於登記的團體;
(三)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準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