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營業執照經營範圍
(壹)國際旅行社的經營範圍 國際旅行社的經營範圍包括:入境旅遊業務、出境旅遊業務和國內旅遊業務。具體業務包括內容如下: 1、招徠我國旅遊者在國內旅遊,為其安排交通、遊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遊服務。 2、招徠外國旅遊者來中國,華僑及港澳臺通報歸國及回內地旅遊,為其安排交通、遊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遊等相關服務。 3、經國家旅遊局批準,招徠、組織我國境內居民到外國和我國港澳臺地區旅遊,為其安排領隊及委托接待服務。 4、經國家旅遊局批準,招徠、組織我國境內居民到規定的與我國接壤的國家的邊境地區旅遊,為其安排領隊及委托接待服務。 5、經批準,接受旅遊者委托,為旅遊者代辦入境、出境及簽證手續 6、為旅遊者代購、代訂國內外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務。 7、其他經國家旅遊局規定的旅遊業務。 (二)國內旅行社的經營範圍 1、招徠、組織我國大陸地區遊客在國內旅遊,為其安排交通遊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遊等相關服務。 2、接受我國大陸地區遊客委托,代購代訂國內交通客票。 3、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地處邊遠地區的國內旅行社可以接待前往該地區的海外遊客。 4、接受我國大陸地區遊客委托為其便利托運行李領取行李等業務。 壹、旅行社的設立要求 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即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壹年的營業用房;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即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傳真機、復印機、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三)有不少於30萬元的註冊資本。 二、旅行社的申請保證金 《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 第八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 (壹)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遊業務的,交納60萬元人民幣;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交納12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交納20萬元人民幣。 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於旅行社所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壹定比例的管理費。 (三)質量保證金的適用範圍: (1)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遊者預交旅遊費用損失的。 請求質量保證金賠償的實時效期限為90天,從賠償請求人受侵害事實發生時計算。 (四)質量保證金不適用情形 (1)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2)旅遊者在旅遊期間發生人身、財物意外事故的; (3)適用保證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經濟糾紛; (4)超過規定的時效期限的; (5)司法機關已經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