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費是,行為人從事各種非雇傭的勞務所取得的報酬。例如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中介人以自己的勞務促成合同成立的報酬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二條
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提出研究開發要求,完成協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壹十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