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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罪壹般判幾個人

傳銷是壹種以團夥作案的組織,作案範圍極廣,它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壹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為。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以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

詐騙組織拉30人或以上即可入罪,而且相關法律也對組織詐騙罪的定罪標準做出規定:凡非法詐騙團隊人員達到7人收入達到5萬元的,壹律以詐騙罪論處,輕者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則判5年以上,並沒收非法所得所有財產,並處罰5倍以上罰款。

我國刑法規定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涉嫌領導、組織傳銷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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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