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利用戶外場地、建(構)築物、市政設施等載體設置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廣告欄、宣傳欄、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的;
(二)利用建(構)築物、車體、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亭體、工地圍墻(擋)、模型等繪制、張貼、懸掛、投影、顯示廣告的;
(三)其他設置戶外廣告的情形。
本條例所稱招牌設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其辦公場所或者經營場所,設置用於表明其名稱、標識、字號、商號的標牌、匾額等設施的行為。
招牌附帶商品推介、服務宣傳的,或者在辦公、營業場所以外設置的標牌、匾額等,適用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相關規定。第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並符合安全要求。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公安、文化旅遊、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在各自職責內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等渠道,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信息管理平臺,方便設置人、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查詢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要求。第二章 規劃與規範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城市不同區域功能要求,劃定戶外廣告禁設區、嚴控區、展示區。禁設區內不得設置任何戶外廣告設施,嚴控區內應當嚴格控制戶外廣告的設置數量、位置、形式、規格等,展示區內可以設置形式多樣的戶外廣告。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規劃壹定比例的公益廣告空間設施。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範的要求。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地的;
(五)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學校、幼兒園等建築控制地帶內設置的;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置的。第十壹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招牌設置技術規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設置招牌應當符合招牌設置技術規範的要求。第十二條 設置招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壹店壹匾,壹樓壹品;
(二)名稱與營業證照、註冊商標相符;
(三)與建(構)築物風格以及周邊環境相協調,兼顧晝夜景觀;
(四)不得在建(構)築物屋頂設置;
(五)不得影響建(構)築物采光通風以及消防安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條 禁止在建(構)築物外墻、橋梁、路面、線桿等市政公***設施以及樹木、樓道等處塗寫、刻畫廣告。
不得擅自利用建(構)築物玻璃幕墻、臨街門窗等內外側,以張掛、張貼等形式設置戶外廣告。第十四條 利用交通工具車身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設置技術規範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