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移民法(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Act)第203(b)款(1)條(A)項的定義,“傑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簡稱EB-1A),又稱特殊技能人才,是“具有卓越專業能力,在其領域中少數的頂尖人物之壹”。
根據移民法規定,符合傑出人才的外國人必須證明如下條件:
申請人在科學、藝術、教 育、商業、或體育領域裏具有特殊能力,得到廣泛認可,取得很高成就,並且享有國家級或國際性的聲譽與成就,其成就和貢獻在該領域達到頂峰。申請人被認為是該領域中出類拔萃的人物之壹。申請人在獲得傑出人才綠卡後,將在美國繼續從事其領域內的工作; 並且,申請人的工作將會對美國社會的相關發展,帶來極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