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證書是學校發的,法律依據如下: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應當準予畢業,並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學位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學生提前畢業的條件,由學校規定。
擴展資料: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並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註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
第三十六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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