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設立的國家級開發區的管理委員會的檔案工作機構負責對本機關形成的檔案實行集中統壹管理,對開發區內各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檔案工作機構對本機關形成的檔案實行集中統壹管理,對所屬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機構負責對本單位形成的檔案實行集中統壹管理,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第六條 本市各級各類檔案館的設置應符合全國檔案館的設置原則和布局方案。?
設置市、區綜合檔案館,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設置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經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國家級開發區設置綜合檔案館,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企業、事業單位設置檔案館,由其自行決定。?第七條 從事檔案工作的人員,應經檔案專業培訓考核,取得崗位資格證書。?
檔案工作人員變動時,應按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申請從事檔案整理、評估、咨詢等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質認定。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職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立卷歸檔的材料,應由本單位的文書或業務機構收集齊全,整理立卷,按時交本單位檔案工作機構或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對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重點收集和保管的材料,應重點收集和保管,並按規定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檔案目錄。?第九條 舉辦區域性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確定有關機構或人員做好與活動相關的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並在活動結束後3個月內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第十條 屬於國家所有的應歸檔的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不得丟失、自行銷毀或拒絕歸檔。?第十壹條 工程建設、科學技術研究等項目的檔案鑒定、驗收按《湖北省檔案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收集檔案的範圍,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按審批權限審批。?
部門檔案館和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收集檔案的範圍,分別由市有關部門和本單位確定,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檔案工作機構收集檔案的範圍,由所在單位確定。第十三條 立檔單位對列入市綜合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20年的,向市綜合檔案館移交;對列入區綜合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10年的,向區綜合檔案館移交。?
工程檔案在工程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
部門檔案館保存的檔案,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50年的,向市綜合檔案館移交。?
專業性較強或需要繼續保密、保存的檔案,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延長向有關檔案館移交的期限;已撤銷單位的檔案或由於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不安全或嚴重損毀的檔案,可提前向有關檔案館移交。?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變更或撤銷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指導其依照有關規定做好檔案交接工作,防止檔案遺失。?
國有企業產權或經營方式發生變動的,其檔案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