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各締約方應當在公平的基礎上,根據他們***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的能力,為人類當代和後代的利益保護氣候系統。發達國家締約方應當率先對付氣候變化及其不利影響。
2. 具體需要和特殊情況的原則:應當充分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尤其是特別易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那些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具體需要和特殊情況,也應當充分考慮到那些按該《公約》必須承擔不成比例或不正常負擔的締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具體需要和特殊情況。
3. 預防原則:各締約方應當采取預防措施,預測、防止或盡量減少引起氣候變化的原因,並緩解其產生的不利影響。當存在造成嚴重或不可逆轉的損害的威脅時,不應當以科學上沒有完全的確定性為理由推遲采取這類措施,同時考慮到應付氣候變化的政策和措施應當講求成本效益,確保以盡可能最低的費用獲得全球效益。
4. 可持續發展框架原則:各締約方有權並且應當促進可持續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