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條 比賽的記分:除全中的記分外,將運動員投出的第壹個球所擊倒的瓶數記在記分表上方左邊的小方格內。將運動員投出的第二個球所擊倒的瓶數記在記分表上方右邊的小方格內。如第二次投球未擊中任何壹個剩余的球瓶,分數不變.
第103條 全中:如果每壹格的第壹次投球擊倒了全部豎立的十個球瓶,則稱之為全中。用(X) 符號將全中記錄在記分表上該格上方左邊的小方格內。全中的得分是10分加上運動員下兩次投球擊倒的瓶數。
第104條 兩次全中:連續兩次全中稱為兩次全中。第壹次全中那格的得分為20分再加上隨後第壹球所擊倒的瓶數。
第105條 三次全中:連續三個全中稱為三次全中。第壹次全中那格的得分是30分。壹局的最高分是300分,運動員必須連續擊出12個全中。
第106條 補中:如果每格的第二次投球擊倒了該格第壹次投球後所剩余的全部球瓶,則稱其為補中。補中用符號(/)表示,記錄在該格右上角的小方格內。補中的得分是10分加運動員下壹個球所擊倒的瓶數。
第107條 失誤:除了第壹次投球形成分瓶的情況外,如果運動員在某格兩次投球後,未能將十個瓶子全部擊倒,則稱之為失誤。
第108條 分瓶(技術球):分瓶是指在第壹球投出後,把1號瓶及其他幾個瓶擊倒,剩下的瓶子呈下列狀態:(1)2個或2個以上的瓶子,他們之間至少有1個瓶子被擊倒。如:7號瓶和9號瓶、3號瓶和10號瓶。(2)2個或2個以上的瓶子,緊挨在他們前面的瓶子至少有壹個被擊倒。如:5號瓶和6號瓶。註:分瓶在記分表上用(O)符號表示。
第109條 比賽形式:每壹局比賽應在相互毗鄰的壹對球道上進行,參加隊際賽、三人賽、雙人賽、單人賽的運動員應連續按順序在壹對球道上投完壹格球後換到另壹球道上投下壹格球,直到在這對球道的每條球道上各投完五格球。
第110條 投球順序:壹名或數名運動員可在壹對球道上進行比賽。在壹節比賽開始後,即不得改變這局比賽的投球順序,除非根據規則第307-6-c和d,及規則第310條的規定換人。
第111條 比賽中斷:在比賽進行過程中,如某壹球道因為設備故障而耽誤比賽的正常進行時,執行裁判可允許運動員在另外的壹對球道上繼續完成比賽。
第112條 合法擊倒球瓶:運動員合法投球後球瓶發生下列情況,將被認為是合法擊倒球瓶:(1)球瓶被球和其他瓶直接擊倒或擊出放瓶臺。(2)球瓶被從兩側邊墻隔板或球道後部緩沖板反彈回來的瓶所擊倒或擊出放瓶臺。(3)在清掃球瓶前,球瓶被掃瓶器橫桿反彈回來的的瓶所擊倒或擊出放瓶臺。(4)球瓶斜靠在邊墻隔板上。在下次投球前,這些瓶都應該被清除掉。
第113條 不合法擊倒球瓶:凡屬下列情況者,投出的球有效,但被擊倒之瓶不予記分:(1)球在到達球瓶前先脫離球道,然後才擊倒的球瓶。(2)投出的球從後部緩沖板反彈回來擊倒的球瓶。(3)瓶接觸擺瓶員身體任何部分反彈回來擊倒的球瓶。(4)被自動擺瓶器碰倒的瓶。(5)在清除倒瓶時被碰倒的瓶。(6)被擺瓶員碰倒的瓶。(7)運動員犯規後擊倒的瓶。(8)投球後在球道和邊溝裏出現倒瓶,球在離開球道表面前碰倒這些瓶。不合法擊倒球瓶壹經出現,應恢復原位。運動員有權在該格投另壹個球。
第114條 位置不正確的球瓶:當運動員在十個瓶全部被放置的情況下投球或投補中球時,如果球已投出,即使立即發現有壹個或多個球瓶的位置排列不當,該投球和其得分應被計算。決定瓶的位置是否正確,責任在運動員。應在投球前,指出那些位置不正確的球瓶,否則就認為是對瓶的排列表示滿意。在壹次投球後,未倒之瓶的位置不得變動,即:被自動擺瓶器移動或錯誤放置的瓶子必須保留在被移動後錯誤放置的位置上,而不得人為地加以改動。
第115條 彈回的球瓶:被擊出球道後,反彈回來並豎立在球道上的瓶,視為豎立的瓶。
第116條 不被承認的倒瓶:除了被運動員以合法的投球所擊倒或擊出球道的球瓶外,其它所有被擊倒之瓶均不予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