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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有哪些分類,其意義如何?

債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種類。壹、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按照債的設定及其內容是否允許當事人以自由意思決定,債可以分為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1、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決定的債。合同之債和單方允諾之債均為意定之債。2、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予以規定的債。侵權行為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和不當得利之債均屬法定之債。3、區分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的意義:前者貫徹意思自治原則,在債的客體、內容及債務不履行的責任等方面均可由當事人約定;而在後者,債的發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規定。二、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根據債的標的物的不同屬性,債可劃分為特定之債和種類之債。1、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債稱為特定之債。債發生時,其標的物即已特定化;2、以種類物為標的的債稱為種類之債。債成立時其標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當事人僅就其種類、數量、質量、規格或型號等達成協議。3、區分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的意義:(1)在特定之債,除非債務履行前標的物已滅失,債務人不得以其他標的物代為履行,而種類之債則無此問題;(2)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特定之債標的物的所有權可自債成立時發生轉移,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隨之轉移,而種類之債標的物的所有權及其意外滅失風險則自交付時起轉移。三、單壹之債與多數人之債根據債的主體雙方是單壹的還是多數的,債可分為單壹之債和多數人之債。1、單壹之債---是指債的主體雙方即債權人和債務人均為壹人的債;2、多數人之債---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至少有壹方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債。3、區分單壹之債和多數人之債的意義:有助於準確地確定債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單壹之債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簡單明了。多數人之債則既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又涉及多數債權入之間或多數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四、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對於多數人之債,根據多數壹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不同狀態,可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1、按份之債---是指債的多數人壹方當事人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債。(1)按份債權。其中,債權人為兩人以上,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的,稱為按份債權;在按份債權中,各個債權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債權份額請求債務人給付和接受給付,無權請求和接受債務人的全部給付。(2)按份債務。債務人為兩人以上,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的,稱為按份債務。在按份債務中,各債務人只對自己分擔的債務額負責清償,無須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2、連帶之債---是指債的多數人壹方當事人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債。所謂連帶關系,是指對於當事人中壹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於其他當事人同樣發生效力。連帶之債有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之分。在連帶之債中,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債務的連帶債務人,有權要求其他連帶債務人償付其應當承擔的份額。3、區分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的主要意義:二者的效力不同。在按份之債中,任壹債權人接受了其應受份額義務的履行或任壹債務人履行了其應負擔份額的義務後,與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均不再發生任何權利義務關系。在連帶之債中,連帶債權人的任何壹人接受了全部債務的履行,或者連帶債務人的任何壹人清償全部債務時,雖然原債歸於消滅,但在連帶債權人或連帶債務人內部則會產生新的按份之債。五、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根據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債可分為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1、簡單之債---是指債的履行標的只有壹種,債務人只能按照該種標的履行、債權人也只能請求債務人按該種標的履行的債。2、選擇之債---是指債的履行標的有數種,債務人可從中選擇其壹履行或債權人可選擇其壹請求債務人履行的債。3、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簡單之債的標的無可選擇,而選擇之債則可在數個標的中選擇履行。六、主債與從債在存在從屬關系的兩個債中,根據其不同地位,可分為主債和從債。1、主債---是指能夠獨立存在,不以其他債的存在為前提的債。2、從債---是指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債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債。3、主債和從債是相互對應的,沒有主債不發生從債,沒有從債也無所謂主債。主債與從債之分常見於設有擔保的債中,被擔保的債(如買賣合同、借貸合同之債)為主債,為擔保該債而設之債(如保證合同、抵押合同之債)為從債。七、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根據債務人所負給付義務的不同內容,債可分為財物之債和勞務之債。1、凡債的標的為給付財物的,為財物之債,如買賣合同之債;2、債的標的為提供勞務的,為勞務之債,如委托合同之債。3、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財物債務可強制履行,而勞務債務則不得強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