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壹)項所稱債務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政府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不包括居民企業連續持有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第八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合格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壹)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的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或者非營利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與組織有關的合理支出外,應當全部用於經登記批準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或者非營利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
(五)根據登記核準或者章程的規定,將註銷後的組織剩余財產用於公益或者非營利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捐贈給具有相同性質和目的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六)投資者對投資於本機構的財產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財產權;
(七)人員工資和福利費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機構財產。
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所得,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所得,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規定的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壹)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土豆、油籽、豆類、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堅果的種植;2.培育新的作物品種;3.中草藥種植;4.樹木的栽培和種植;5.飼養家畜和家禽;6.收集森林產品;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業技術推廣、農業機械操作維修等農、林、牧、漁業服務項目;8.海洋捕魚。
(2)下列項目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種植花卉、茶葉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2.海水養殖和內陸養殖。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發展項目的企業,不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八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港口、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項目。
前款規定的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條中的承包經營、承包施工和自建自用項目的企業,不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第八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汙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具體條件和項目範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企業所得,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八十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人可以自轉讓之日起享受剩余期限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滿後轉讓的,受讓方不得重復享受該項目的減免稅優惠。
第九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居民企業壹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九十壹條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下列收入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壹)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的利息收入;
(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三)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收入。
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說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九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產品(服務)屬於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的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九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所說的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對民族自治地方國家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第九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壹)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無形資產不計入當期損益的,按照規定在實際扣除的基礎上加計扣除50%的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第九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支付安置殘疾人的工資附加扣除,是指在實際扣除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的基礎上,再扣除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殘疾人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支付給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的工資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九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壹條所稱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是指創業投資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超過兩年的,可以扣除其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扣除不足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第九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
(1)因技術進步導致產品更新換代快的固定資產;
(2)固定資產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
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舊法,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
第九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收,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國家不限制、不禁止的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所得,減收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在產品和材料生產中的比例不得低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第壹百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收抵免,是指企業購買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行為。根據《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規定,專用設備投資額的65,438+00%可在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扣除;當年抵免不足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在五年內轉讓或出租上述專用設備的,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抵扣的企業所得稅。
第壹百零壹條本章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壹百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壹百零二條企業同時從事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項目的,其優惠項目的收入應當單獨計算,企業期間費用應當合理分攤;不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