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天與小美都是杭州市蕭山區新塘街道人,經朋友介紹兩人在2016年結為夫妻,小天在婚前個人全款在蕭山城區購買房屋壹套,因為是期房,產權證要在婚後才能辦理下來。
在小天與小美結婚後,壹次因為家庭矛盾,雙方吵了起來,小天壹時沖動還打了小美,並且說,“這房子是我的房子,妳給我滾”。
小美在被打後又聽到這樣的話,內心感到非常委屈,立馬收拾行李回了娘家。過了幾天,小天也冷靜下來,想想自己跟小美之間還是有感情的,知道自己打人不對,也不應該說房子是他壹個人而不讓小美住的話,仍然想要挽回這段感情。於是,他跟女方說,妳回來吧,我給妳在房產證上加上妳的名字,這樣房子就不是我壹個人的了。小美也同意了。
兩個人就跑到房管局去加名了,房管局問倆人,妳們要不要分份額。男方表現得很大方,說沒事,全給女方好了。小美說不用全給我,妳給我99%就可以了,給妳1%。
雙方在房管局就該分割內容簽訂了由房管局提供的格式協議壹份,房管局也給他們做了詢問筆錄。最後,完成了房屋的加名手續。
沒過多久小天又有對小美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小美到法院起訴離婚。
對於案涉房屋的分割問題,小美認為,小天自願把房產的99%給自己,又不是自己逼迫他給的,就應該按照約定的份額進行分割。
而小天提出,自己當時是為了讓女方回心轉意才這麽說的,而且當時認為反正是登記在兩個人名下的,總是夫妻***同財產,並且該房屋本就是我的婚前個人財產,給小美壹半就不錯了,只給我1%也太不公平了,因此,該房屋應當平均分割。
那麽該房產到底應該怎麽分呢?
法院認為,雙方應當按照約定的份額進行分割,而因為女方享有99%的份額,因此,將該房屋所有權判歸女方所有為宜,女方向男方支付房產現值的1%作為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