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合夥企業變更登記申請;
2.提交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3、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變更登記的決定;
4.繳納註冊費,領取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變更登記的,應當當場變更登記。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變更登記的決定。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變更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變更涉及營業執照變更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