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訴訟參與人的身份等基本信息。原告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住址。原告為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寫明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與原告的關系。原告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應當寫明該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每隔壹行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法定代表人應為單位主要負責人。原告是公民還是法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在原告下壹項寫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職務以及與原告的關系。被告壹欄的項目和寫法與原告壹欄相同。
(3)索賠。該部分主要陳述了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原告所要求的民事權利糾紛的具體問題。如索賠損失、清償債務、履行合同、返還財產權等。權利要求書應該寫得清楚、具體、簡明。
(4)事實和理由。這壹部分是民事起訴狀的主體和核心部分,是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糾紛和爭議的重要依據。壹般先寫事實,再寫原因。事實部分主要陳述被告侵權的具體事實或者當事人權益爭議的具體內容,以及被告應當承擔的責任。包括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情節、事實經過等都要說清楚,其中,被告侵權造成的後果和責任,以及雙方的焦點和實質性分歧都要重寫清楚。事實寫清楚後,提供充分的人證、物證、書證等足以證明原告起訴的證據。理由部分是根據事實和證據,陳述被告侵權或違法行為的性質、後果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同時說明請求的政策和法律依據,但必須註意準確、恰當地引用法律。
(5)起訴狀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稱。妳可以這樣寫:“為此,我特此起訴妳院,請依法判決!這是向XXX人民法院。”
(6)質權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起訴狀日期。
(7)附錄。本起訴狀的份數應依次說明;書證、物證的名稱和數量;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二十壹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