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壹)涉企窗口服務不優問題
服務承諾不落實,流程不優,手續繁雜,企業辦事難、多次跑;窗口形象和服務意識差,存在特權思想和衙門作風;“互聯網+法院”作用發揮不充分,服務效率不高,平臺空設有名無實,受理不及時;敷衍塞責、不作為、慢作為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企業辦事求人等。
_(二)損害企業合法權益問題
對侵犯企業知識產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破壞生產經營等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打擊不力;以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濫用刑事強制措施;涉企民商事案件濫用查封、扣押、凍結等訴訟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明顯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企業財產,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損害企業、企業家合法權益。
_(三)執法司法不規範、質效不高問題
涉企案件久拖不結、久拖不執,冤錯案件有錯不糾;非訴糾紛解決機制不完善、落實不到位,適用法定不可抗力規則不夠精準,化解因疫情引發的矛盾糾紛措施不力;涉企合同、知識產權、股權、破產等民商事案件審判質效不高、類案不同判、虛假訴訟;涉企重組、“僵屍企業”處置、破產案件辦理周期長、“假破產真逃債”、未建立“府院聯動”長效機制、破產財產處置不規範變現難;涉企執行案件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聯合懲戒措施落實不到位,涉黨政機關執行不力、執行金額到位率低;司法鑒定工作不規範,隨意性大耗時長、超範圍鑒定、虛假鑒定等。
(四)執法司法監督不力問題
對涉企案件立案、審判、執行監督不到位,監督措施不夠有力。
(五)法院幹警違紀違法問題
法院幹警知法犯法、違法辦案、粗暴執法,損害司法權威;違反防止幹預司法的“三個規定”,違規插手過問案件;徇私枉法、以權謀利,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二條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