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1、因工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2、因病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非農戶壹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壹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壹)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壹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