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單位牽頭申報,經過競爭性評審,擇優納入科技計劃項目庫管理;入庫項目在滿足科研機構、科研活動、重大團隊落地廣東,項目知識產權在廣東申報、項目成果在廣東轉化等條件後予以支持。
(2)堅持需求導向和應用導向。鼓勵產學研聯合申報。牽頭申請人為企業的,原則上應為高新技術企業或龍頭骨幹企業,有研發機構,在該領域有國家級、省部級重大創新平臺,由該領域領軍人物擔任項目負責人。鼓勵增加配套資金投入,企業牽頭申報,項目總投資中自籌資金原則上不低於70%;非企業申報的,自籌資金項目總投資原則上不低於50%(自籌資金主要由參與申報的企業出資)。(三)省內重點領域R&D計劃的申報單位壹般不受申報在研項目數量的限制。項目要依托在該領域具有顯著優勢的創新單位,加強盜源統籌和要素整合,集中力量進行技術攻關。不得鼓勵同壹單位或同壹研究團隊分散力量,在同壹專項中牽頭、參與多個項目申報,否則將納入科研誠信記錄並作出相應處理。
(四)項目負責人應起到統籌領導作用,能參與項目的組織實施,防止領域高端知名專家被點名的現象。
(五)項目內容必須真實可信,不得誇大自身實力和技術經濟指標。各申報單位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落實《關於進壹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幹意見》(2018)的要求,加強對申報材料的審核把關,防止誇大甚至弄虛作假。各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簽署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模板可從陽光政務平臺系統下載,須加蓋單位公章)。項目壹經確定,無正當理由不得修改和調整技術、產品、經濟等考核指標。
(六)申報單位應認真做好預算,如實申報,並應符合申報指南的相關要求。
(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項目負責人或申報單位不得申報或通過資格審查:
1.項目負責人有3項以上(含3項)廣東省科技計劃未完成項目或項目逾期1年以上(平臺、通用政策、後補助項目除外);
2.項目負責人未完成廣東省重大科技專項和R&D重點項目驗收(這種情況下,負責人仍可作為主要參與人參與項目申報);
3 .在省級專項資金審計和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違規行為;
4.同壹項目重復申報或通過改變學科名稱重復申報的;
5.項目主要內容已由本單位單獨或與其他單位聯合申報並經省科技計劃批準;
省內6個單位項目未被科技主管部門推薦;
7.在紀律執行期間有科研嚴重失信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
8.違背科研倫理。
(八)申報項目還必須符合申報指南中的具體申報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