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無法提供案件相關材料的情況下,能否向法院申請要求原告出具?
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時,立案庭是否必須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證明,才能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第二款“有明確的被告”的規定。對此,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存在很大分歧。有的法院明確規定必須提供。做法是:“被告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或常住人口信息登記卡或暫住人口信息卡;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組織的,應當提供工商局或者其他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如工商經濟信息中心的查詢通知書等。當事人在立案時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的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責令限期補齊材料。否則不予立案。”[1]我覺得這種做法值得商榷。1.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證明沒有法律依據。法院立案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這壹條是起訴的法定條件,如何理解第二項“有明確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的暫行規定》第八條第壹款第二項也直接引用了“有明確的被告”而沒有說明。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證明來證明被告的存在,無疑給原告的起訴增加了苛刻的條件,是對法律的狹義解釋。按照法院受理案件的壹般理解,受理只是形式上的審查,應當從寬解釋,為原告起訴順利進入審判大門提供司法保障。有學者認為,“法律要求重在‘有’,被告是否必須是合法被告並不苛求。從理論上講,原告壹次性提出正確的被告當然是好的,所以不應該妨礙原告行使訴權,因為訴訟中對被告有變更和補充,法院如何處理訴訟是另壹回事。”[2]近年來,社會上呼籲修改民事訴訟法。壹個大的方向是針對老百姓打官司難的現狀,用立案登記制取代立案審查制,降低法院立案門檻,盡力解決老百姓之間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四次會議上作工作報告,提出要把解決“申訴難”、“上訴難”問題,做好立案和信訪工作作為壹項重要任務。所以只要被告的姓名(或名稱)和地址(或住址)都有,就不需要再加其他要求。當然,當今社會通訊發達,壹般需要提供被告的電話號碼(但不是必要條件)進行聯系。2.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證明,有違司法為民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司法為民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要求法院為人民提供優質、簡便、高效的司法服務。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指出:司法為民要在11上下功夫。第五條是:“努力推進人民訴訟,切實保障人民訴訟權利。”很多情況下,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證明有時很難,比如損害賠償糾紛,為什麽原告可以提供被告的戶口本或者身份證復印件?當被告為非自然人時,如果法院不立案,原告律師無法到工商局查詢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的營業執照(工商局要求律師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查詢相關企業的檔案),即便如此,對原告本人或其他代理人來說,也會更加困難。因此,將提供被告人的身份證明作為立案條件的做法鋪天蓋地,會將許多原告排除在法律保護之外,或者迫使原告花費大量的精力和物力去尋找被告人的身份證明,增加原告人的負擔,引起原告人的不滿,損害法院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不符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司法為民”的要求。第三,往往不需要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證明。證明被告“清白”的必要證據不僅僅是“身份證明”,如被告的住址、電話、合同上的公章等。沒有必要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證明”作為被告明確的必要條件。這裏有壹個真實案例:某公司租賃成都富森美家置業有限公司鋪面,因其財物夜間被盜,認為成都富森美家置業有限公司未履行出租人義務,故向成都市某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在立案庭立案時,法院以未提供成都富森美家置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為由,不予立案。本案中,根據本院內部規定,立案法官無需提供被告成都富森美家置業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壹、成都富森美家置業有限公司是中國最大的現代裝飾材料物流中心之壹,西部排名第壹,不僅在成都,在四川乃至整個西部地區都很有名。成都富森美家置業有限公司所在的法院不可能不知道該公司?第二,即使立案法官對該公司並不知情,原告起訴時提供了相關證據,包括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原件,上面有成都富森美家置業有限公司的鮮章、地址和電話,足以證明被告並非偽造。被告明確具體,法院依法應當立案,但因為內部規定,以沒有被告營業執照為由不予立案,體現了辦案人員的機械性和規定的不妥當性。如果按照這個規定,銀行、保險公司、行政機關等。在管轄範圍內起訴必須提供他們的身份證明,有必要嗎?第四,立案時索要被告人身份證明的做法,有噎食之嫌。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證明,目的是為了證明被告的真實性,解決送達問題,避免浪費司法資源。誠然,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有誤而難以送達的案件是極少數,但這並不足以要求每個案件的原告在起訴時提供被告的身份證明。首先,被告地址不明或錯誤的案件數量很少。中國的國情是,普通人壹般不願意打官司,通常萬不得已才會訴諸法院,希望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所以他們不提供或者隨意提供就知道被告地址的可能性非常小。而且,這樣做對原告也沒有好處。為什麽原告願意故意這樣做?其次,現代社會人員流動大,僅憑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很難確定自然人的住址,所以提供身份證明意義不大;第三,如果法院找不到被告,無法直接送達,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證明也不遲,以便采取其他送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