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定義:2003年12月29日,國家統計局發布《統計上劃分信息相關產業暫行規定》,將信息產業分類為五個部分:電子信息設備制造、電子信息設備銷售和租賃、電子信息傳輸服務、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其他信息相關服務。後三者可視為通常意義上的信息服務業。從行業小類看,信息服務業包括電信相關服務、互聯網信息服務、廣播電視傳輸服務、衛星傳輸服務、計算機相關服務、軟件相關服務、廣播/電視/電影和音像相關服務、新聞出版相關服務、圖書館與檔案館相關服務。
狹義定義:信息產業部2003年頒發的《電信分類目錄》中定義信息服務業務如下:通過信息采集、開發、處理和信息平臺的建設,通過固定網、移動網或因特網等公眾通信網絡直接向終端用戶提供語音信息服務(聲訊服務)或在線信息和數據檢索等信息服務的業務。信息服務的類型主要包括內容服務、娛樂/遊戲、商業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務。信息服務業務面向的用戶可以是固定通信網絡用戶、移動通信網絡用戶、因特網用戶或其他數據傳送網絡的用戶。此定義中,信息服務是電信服務中的壹項增值業務。從信息產業部目前的職責定義,信息服務業應包含傳統電信服務、互聯網業務和軟件服務,隨著未來三網融合的發展,還應包含廣播電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