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第四條本單位應當加強對表演者的管理。為演出者開辟演出頻道的,應當與演出者簽訂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本單位應當在演出頻道、演出音視頻中標註經營單位標識等信息。網絡演出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表演者的信用等級和提供的演出內容類型,對演出頻道采取針對性的管理措施。
法律依據:《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第四條本單位應當加強對表演者的管理。為演出者開辟演出頻道的,應當與演出者簽訂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本單位應當在演出頻道、演出音視頻中標註經營單位標識等信息。網絡演出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表演者的信用等級和提供的演出內容類型,對演出頻道采取針對性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