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GATS和GATT的原則各是什麽

GATS和GATT的原則各是什麽

GATS的原則:

GATS對服務貿易做出了明確的定義,“Trade in Service"是指以下四種服務提供的方式,即cross boarder supply(跨境交付)、consumption abroad(境外消費)、commercial presence(商業存在)、還有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自然人流動)。

1. 關於“cross boarder supply"(跨境交付),是指從締約方的境內向任何其他締約方的境內提供服務。這種服務不構成人員、資金等跨境。這種方式特別強調買方和賣方地理上的界限,但跨越國境或邊界只是服務本身,不是貨物。

2. 關於“consumption abroad"(境外消費),是指從壹締約方的國境向其他任何締約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這種方式比較典型的例子是消費者為旅遊或求學或看病的目的,進入服務提供國領土內。

3. 關於“commercial presence"(商業存在),是指壹締約方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其他任何締約方境內的商業存在而提供服務。包括通過設立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提供諸如銀行、法律咨詢或通信等服務。這是GATS中最重要的壹種服務提供方式。國外的電信服務的提供者通過我國電信業的商業存在而提供的服務就屬“commercial presence”。事實上,服務的交易中有很大壹部分要求服務者和消費者位於同壹地點。關於commercial presence的規則與關於貨物貿易的關銳及其他邊境措施有很大不同。GATT(關貿總協定)只是在補貼和技術標準等和些領域才涉及敏感的國內政策問題。而GATS卻是從壹開始就不得不處理外國服務提供者商業存在的開業權等國內政策問題。

4. 關於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自然人流動),是指壹締約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締約方境內提供服務。說的確切些,就是允許外國公民進入本國領土內提供服務。如壹國的醫生、藝術家、教授到另壹國從事個體服務。實際上,第三種服務的提供方式commercial presence(商業存在)與第四種服務的提供方式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自然人流動)是有密切聯系的。因為雖然commercial presence(商業存在)並不壹定意味著需要有外國人參加,但是外國服務的提供者任用壹些自己的人員,尤其是高級管理人員和壹些技術專家是不可避免的。

GATT的原則:

(1)非歧視的,即壹國不應在其貿易夥伴之間造成歧視,

他們都被平等地給予“最惠國待遇”;壹國也不應在本國和外

國的產品、服務或人員之間造成歧視,要給予他們“國民待遇

”;(2)更自由的,通過談判使貿易壁壘不斷減少;(3)可

預見的,外國公司、投資者和政府應相信貿易壁壘(包括關稅、

非關稅壁壘及其他措施)不會隨意增加;在WTO中,越來越多的

關稅稅率和市場開放承諾得到“約束”;(4)更具競爭性,不

鼓勵“不公平的”做法,如出口補貼和為獲得市場份額而以低

於成本的價格傾銷產品;(5)更有利於欠發達國家,給予他們

更多的時間進行調整、更多的靈活性和特殊權利。

GATT的主要原則是:

1.除農產品外不得使用出口補貼;

2.除非進口商品導致"市場瓦解"(指大量進口使國內某壹工業突然崩潰,不得使用進口配額;

3.新關稅和提高關稅率,必須削減其他關稅以抵消。

自由自由貿易總原則所派生的原則,是"非歧視原則",體現在"最惠國待遇"(MFN), 保證任何雙邊優惠自動擴大到全體。但如果雙邊特惠協定能夠促進自由貿易,亦可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可以有兩種方式建立自由貿易:

1.自由貿易區:簽約國之間互免關稅,但各國獨立制定對其他非簽約國的關稅。如北美貿易協定(NAFTA),將美國,加拿大,墨西哥變成自由貿易區在區內外關系上非常復雜,如中國的服裝可以低關稅進入墨西哥,再免稅進入較高關稅的美國,需要壹套"原產地規定",以確定產品免稅進口的條件。

2.關稅同盟:各國必須統壹對外關稅率。如歐洲聯盟。

為推進自由貿易,GATT進行了8輪談判。在1967年的肯尼迪回合中,關稅削減了50%;1979年的東京回合,控制非關稅壁壘,如自願出口限制和有序經營協議的擴散;1994年完成的烏拉圭回合,將發達國家的平均關稅率從6。3% 降低到3。9%,特別是促進農業和服裝的貿易自由化,要求農產品出口國在6年內削減補貼總額的36% 和補貼出口總量的 21%,規定在10年內取消對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的所有數量限制。烏拉圭回合決定成立新的世界貿易組織(WTO),WTO是多邊貿易體制,其主要原則是:

------非歧視的,即壹國不應在其貿易夥伴之間造成歧視,他們都被平等地給以"最惠國待遇",壹國也不應該在本國和外國的產品,服務或人員之間造成歧視,要給以他們"國民待遇";

------更自由的,通過談判使貿易壁壘不斷減少;

------可預見的,外國公司,投資者和政府應相信貿易壁壘(包括關稅,非關稅壁壘及其他措施)不會隨意增加;在WTO中,越來越多的關稅稅率和市場開放承諾得到"約束";

------更具競爭性,不鼓勵"不公平的"做法,如出口補貼和為獲得市場份額而以抵於成本的價格傾銷產品;

-----更有利於欠發達國家,給以他們更多的時間進行調整,更多的靈活性和特殊權利。WTO與GATT的主要區別是:

------GATT是臨時性的,沒有得到成員國立法機構的批準,沒有建立組織的條款;

-----WTO及其協議是永久性的,擁有"成員",而WTO只有"締約國";

-----GATT處理貨物貿易,WTO還涉及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

-----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比WTO速度更快,更自動,作出的裁決不會受到阻撓。

WTO的基本結構是:貨物貿易(GATT),服務貿易(GATS),知識產權(TRIPS),和爭端解決機制,磋商與調解不超過60天,建立專家組為45天,提交最終報告為6個月,總計不超過1年;再有3個月上訴時間。有關國家如不服從,其它國家可以進行制裁。

以自由貿易為宗旨的WTO,實行壹套表面平等的原則,問題在於,競爭的起點是不平等的,尤其在90年代以來是如此,發達國家已經再壹次獲得了新科技革命的優勢,發展中國家處於兩難境地,無論開放不開放,都不能避免國際競爭的巨大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