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強制性法律的統壹適用。
秦統壹後,秦始皇強調統壹適用法律,以建立新的制度,執行新的法令。誠如李斯所言:“海內為郡,律令統壹,自古未有,五帝所不及。”"明朝的法律法規都是從皇帝開始的."為了保證法律的統壹適用,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建議,規定只有國家官員才有法律解釋權。老百姓要學法律,就要“學官”。秦始皇的法律思想還體現在他周遊列國、刻石贊功的活動中。如二十八年,泰山刻石:“帝即位立明律,百官修之...路是跑的,制作都合適,都是法國的。”雲夢秦簡的發現,進壹步證明了秦朝從經濟到政治,從生產到生活,從人到牛馬,都有“法式”。但是,漢人對秦律的復雜性批評很多。《鹽鐵論·刑德》壹書說:“秦律比秋茶更復雜,但網比凝脂更密。”而這,恰恰反映了秦統壹後實行法治的治國方略。
第二,推行政治文化專制。
秦統壹後,建立了覆蓋全國的專制政權。秦王自稱始皇帝,大權獨攬,是國家的最高統治者。“世間萬物皆依世。”皇帝的旨意就是法律,所謂“命就是制度,令就是聖旨。”皇帝不僅壟斷了立法權,還壟斷了最高司法權。史書記載,秦始皇親自破獄,“白天破獄,晚上管書”。君主獨攬大權,屬下多為裝飾品,但無權擔任職務,只有阿諛奉承。
第三,應該提倡法家的法治和重刑。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張。這兩條原則幫助秦國從貧窮走向富強,從商鞅變法走向稱霸天下。秦始皇統壹全國後,進壹步在全國推行“法治”和“重刑”作為基本策略,走向極端。秦統治者在“以法為本”、崇尚法律的同時,還將“重刑”原則廣泛運用於現實政治,對整個社會施以前所未有的嚴酷刑罰。秦始皇時期,因為執行鞭刑,戲鼻變成了車。從歷史上看,秦代刑罰種類之多,行刑方式之殘忍,刑罰範圍之廣,都是首屈壹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