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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長春盜車殺嬰案的審判結果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壹法審理被告人周喜軍故意殺人盜竊案,並做出壹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7098.5元。宣判之後,周喜軍提出了上訴。

2013年7月9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引起廣泛關註的長春“盜車殺嬰”案,案犯周喜軍站在了二審被告席上。被告人認為自己行為屬投案自首,有從輕處罰條件,而且也願意積極賠償嬰兒家屬損失,爭取寬大處理。

2013年7月24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內,對長春“盜車殺嬰”案做出終審宣判,維持壹審對兇手周喜軍的死刑判決。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認為,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