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為了保證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註冊公司需要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計劃、組織、領導、協調和監督。此外,公司還需要設置經理部、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經辦機構,負責處理公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日常具體事務。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股東作為出資人,按出資比例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所有者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執行董事/董事會有限公司可以只設壹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有限公司董事會由三至十三人組成,設董事長壹人,副董事長壹至二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經理由股東會或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監事:股東人數少、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壹至二名監事。業務規模較大的,應當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需要註意的是,執行董事、經理和財務總監不得兼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