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二十條。辦案機關需要對外協助送達傳票、通知書、起訴書、判決書等司法文書的,應當制作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書,並附相關材料。主管機關批準後,對外聯絡機關應及時向外國提出請求。